在工地突發疾病死亡算不算工傷
在工地突發疾病死亡算不算工傷要視情況而定。根據法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死亡認定條件:工作時間死亡一般屬于工傷死亡,但是也有較為特殊的情形。而其他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具體屬于工傷死亡的情形有: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2、因工傷事故或職業病中毒直接導致死亡 。
3、工傷或職業病停工留薪期間死亡。
4、工傷舊傷復發或職業病舊病復發死亡。
5、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享受傷殘補助金期間死亡。
賠償標準: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作期間因病死亡算工傷嗎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依法享受以下工傷保險待遇: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他。
工傷范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規定。各國及地區的工傷保險法律以及國際勞工公約對工傷范圍的規定主要采取以下幾種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舉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
一、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1、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職工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職工患職業病的;
4、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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