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證據材料可以證明勞動關系 根據原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以下證據材料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一般來說,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以口頭約定代替書面 勞動合同 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未終止或續訂合同而延續勞動關系的;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報酬進行了口頭約定,并提供了相應的勞動條件,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的; (四)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了“工作證”、“服務證”等 身份證 件或已填寫“登記表”、“報名表”,允許或默認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名義工作的; (五) 試用期 間未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既不解聘,又不與勞動者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 不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 (一)用工事實存在,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已實際履行,但用人單位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這里所說的合法用工主體資格是指經過合法登記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才是《 工傷保險條例 》所規定的合法用工主體資格。) (二)在承攬合同關系中,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勞動報酬的;(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別主要是在與用工主體不同,勞動關系要求用工主體必須是經過合法登記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而雇傭關系的用工主體主要指個人或者家庭用工。) (四)其他不應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 (要認定 工傷 ,前提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建立表現為兩種形式;其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其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要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這里規定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對勞動者 工傷認定 意義重大。) 以上就是網小編為您介紹的“哪些證據能證明勞動關系”的主要內容及其相關 法律知識 ,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有助于將自身的利益損失降到最低。希望我們的文章可以在您困惑的時候給到您一些幫助。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到網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關于確立 勞動關系 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 社會保險 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 舉證責任 。
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考勤記錄; (四)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憑證。
法律客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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