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相逼員工辭職,該怎么辦?
公司變相逼職工辭職,往往是因為公司覺得職工為公司創造的價值不足或者公司因為效益不好想要裁員等問題,但是公司又不愿意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引起的。
此類公司行為背后基本上都有熟知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HR、法務、或是法律顧問。勞動者一旦陷入該情形,則很難有妥善的解決辦法。
比較常見的勞動者辭職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只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除去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辭職是沒有任何補償或賠償的。
公司逼迫勞動者辭職的行為多見于給勞動者調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資報酬等方式。
那么一旦出現這種情形勞動者應該如何做呢?
第一步,這種情況下,最好的方式無外乎與單位協商,爭取少要點錢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這樣單位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時候,就可以以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也可以憑這個證明書辦理失業手續,領取失業金。而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辭職的話,連失業金都是沒法領的。記得在協商過程中留下錄音或書面材料。
第二步,協商不成。
既然單位變相逼你辭職,說明你現在所處的工作環境并不愉快。那么離職已成必然趨勢,至于如何離職勞動者可以先做一個客觀的判斷。
首先,勞動者應明白勞動者離職可以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和勞動者的工資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成正比例關系。勞動者可以根據工資和工作年限計算一下如果你可以獲得經濟補償或賠償,大概能獲得多少錢。
維權存在一定難度,也需要一段時間,如果可以得到的錢不多,勞動者如果認為不值得,那就干脆辭職,拿退一步海闊天空安慰自己,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唄。
如果可以得到的錢不少,或者勞動者咽不下這口氣,那就不要麻煩,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仲裁不行那就一審,二審。當然維權不能盲目,勞動者只有掌握一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才能更好的用事實和法律說話。
①用人單位調崗、調薪都是屬于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當然用人單位享有自主管理權,有權對勞動者實行管理,但是調薪,調崗也需要爭得勞動者的同意。除非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勝任該工作崗位。在職工未出現重大工作失誤等條件下,用人單位舉證不勝任工作崗位的證據多為考核結果。勞動者主要從是否有完建的考核制度、對該制度是否組織過學習、是否向職工公示、職工是否在考核結果上簽字等幾方面進行反駁。
②如果勞動者強行調崗,調薪,勞動者可以要求仲裁用人單位恢復原崗位和待遇。也可以繼續在原崗位上班,那么這時候可能就沒有你的辦公桌或是其它工作所需材料,勞動者就可以對該環境進行拍照或錄像。用以證明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
③用人單位變相逼迫勞動者辭職,一定會在語言或行動上采取一定措施,勞動者一定要能錄音就錄音,能拍照就拍照,能錄像就錄像。
④一看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工作日、休息日、節假日加班的情況,如果有,就主張加班費。二看勞動者是否享受了帶薪年休假。如果沒有就主張帶薪年休假工資。三看本地區是否有職工高溫補貼,如果有而用人單位未發放,就主張高溫補貼。以上幾項請求是比較容易得到支持的。在勞動者合法的請求事項數額累計越高的時候,如果勞動者大幅度降低數額,是比較有利于在打官司的過程中實現調解的。比如我申請了5萬元,現在給我1萬元我就同意調解,用人單位就比較能接受這個調解意見。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希望可以給遇到類似情況的朋友一點幫助。如有需要可以留言提問,小便會盡力回答。
公司變相強迫員工辭職怎么辦
法律分析:針對企業的這種行為,職工不要因情緒所致單純的馬上提出辭職。可以采取如下應對措施:一是繼續工作,取得單位拖欠你工資的證據后,等哪天想跟單位清算工資的時候,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起訴。二是先在單位忍著工作一個月,當取得單位無故降低你工資的證據后,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變相強迫員工辭職怎么辦
公司逼迫員工自己離職,可以繼續上班,不要寫辭職申請書,寫了就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公司采取暴力方式威脅員工可以報警。自己私下錄音錄像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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