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協商程序一般包括如下:
1、集體協商前,首先雙方必須確定各自的集體協商代表3-10名和首席代表1名,雙方人數對等。其次,集體協商提議方(一般是職工一方)應當與對方共同商定集體協商的內容(須事先征求職工意見)、議程、時間和地點。
2、集體協商雙方代表開始搜集與集體協商有關資料、情況,比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同行業和具有可比性企業的具體勞動標準,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有關計劃、指標、政府部門公布的有關物價指數等數據資料,以及本地區就業狀況資料等。
在不違反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
3、集體協商開始時,由提議方將協商事項按雙方議定的程序逐一提出進行協商討論。協商中如有臨時提議,應在各項議程討論完畢后提出,在取得對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協商程序。
4、經雙方代表協商一致達成的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審議。經審議未獲通過的,由雙方重新協商,進行修改。經審議通過后的集體合同草案文件,由雙方首席代表(一般是企業工會主席與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集體合同即簽訂成立。
但這時的集體合同還沒有生效,必須在七日內將簽訂的集體合同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通過后才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生效后,應依法向全體職工公布。
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熟悉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了解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收集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協商意向所持的意見;擬定集體協商議題,集體協商議題可由提出協商一方起草,也可由雙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集體合同審查的程序包括:
1、用人單位將協商簽字后的集體合同文本報送勞動行政部門;
2、審查并制作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并送達勞動行政部門;
3、在15日內未有一方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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