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爭議時效
勞動仲裁爭議時效為1年。
勞動仲裁爭議時效的計算時間是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具體來說,勞動者在發生勞動爭議后,應當在1年內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如果超過1年,就不能再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也就失去了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勞動爭議的機會。如果勞動者在1年內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及時提出申請,也可以在1年后提出申請,但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如下: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綜上所述,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是勞動者和用單位之間發生一些經濟方面的糾紛,沒有辦法通過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的話,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是勞動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的,但是在這個過程當中,所涉及到的具體時效是需要注意有一年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協議有效期
勞動仲裁協議有效期為一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一般為1年。具體來說,當事人在簽訂勞動仲裁協議時,可以約定協議的有效期限,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年。
如果勞動仲裁協議的有效期限已經屆滿,但是當事人在勞動爭議發生后仍然未能達成協議,可以重新簽訂勞動仲裁協議。此時,重新簽訂的勞動仲裁協議的有效期限仍然不得超過1年。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如下: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協議的有效期限并不影響勞動者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的權利。即使勞動仲裁協議已經過期,勞動者仍然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要求解決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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