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
法律主觀:
關于勞動仲裁申請的時效規定如下:申請勞動仲裁的一般時效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一年的時效期間還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在有的行業,尤其是建筑業,拖欠工資問題比較突出,工人的勞動報酬很多到年底才結算;還有些勞動者為了維持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不敢主張權利。如果都適用一年的仲裁期間,不利于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的情況,則沒有維系勞動關系這樣的顧慮,因此本條第四款作出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的規定。
法律客觀:
我國《仲裁法》第74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訴訟時效可以適用于仲裁時效。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第136條第3項規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具體到每個仲裁案件的時效,仲裁庭將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確定。參照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可以延長、中止和中斷。當事人由于客觀原因在仲裁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可以延長;在仲裁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繼續計算;仲裁時效因提起仲裁、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此外,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當事人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協議中應寫明仲裁機構的名稱,沒有寫明的應達成仲裁補充協議。鑒于糾紛發生后達成仲裁協議的可能性較小,涉外企業應在簽訂合同時就訂明仲裁條款。作為中方當事人,選擇仲裁機構時應盡量選擇在本國或本地的仲裁委員會。這樣不但聯系方便,而且對仲裁適用程序、適用法律等一般了解多一些,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應當研究了解仲裁法律知識,熟知仲裁的各項程序以及適用的法律,以便及時充分地做好準備,爭取仲裁的主動權。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充分舉證;《仲裁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這就是說,舉證的義務在當事人,仲裁庭只有在認為有必要時才自行搜集證據。如果當事人不能為自己的主張舉證,就要承擔敗訴的責任。
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
一、勞動仲裁時效有什么規定
1、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間為一年,從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而勞動仲裁的期限是從受理案件四十五日內作出裁定。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薯友害之日計算。
二、勞動仲裁裁決有什么效力
1、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做出的、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具體解決爭議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調解耐運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涉及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做出仲裁裁決后,部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未提出起昌手梁訴的勞動者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多久?
現行勞動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60天。為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延長了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并完善了時效中斷、中止制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一、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二、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應當親自或者書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書面申請,按照申請書上的要求填寫后遞交給仲裁工作人員,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 (一)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二)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_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仲裁委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申請書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均須本人簽名并落有申請日期。申請書除應寫明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電話及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當有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及相應復印件A4型紙。 3、被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盡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_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證復印件、經營地等;如果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地址、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4、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交復印件A4型紙_,有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攜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并提交復印件A4型紙_以及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等。 5、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自己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等內容。 (三)受理或不予受理。 仲裁委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決定受理的案件,申請人應當及時到仲裁委辦理有關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多久?以上就是我為大家搜集到的材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時效規定為一年。當事人之間出現勞動爭議的情況時,權益受到損害一方必須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在處理相關事宜時當事人一定要了解相關法律避免權益損害。
勞動仲裁協議有效期
勞動仲裁協議有效期為一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一般為1年。具體來說,當事人在簽訂勞動仲裁協議時,可以約定協議的有效期限,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年。
如果勞動仲裁協議的有效期限已經屆滿,但是當事人在勞動爭議發生后仍然未能達成協議,可以重新簽訂勞動仲裁協議。此時,重新簽訂的勞動仲裁協議的有效期限仍然不得超過1年。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如下: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協議的有效期限并不影響勞動者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的權利。即使勞動仲裁協議已經過期,勞動者仍然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要求解決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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