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 的標準是標準共分十級,其中,符合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根據法律規定,職工發生 工傷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必須自 勞動能力鑒定 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的1年內即使工傷職工的傷情有變化也不能申請復查鑒定。必須在一年后。 2、復查鑒定起因是權利人認為工傷職工傷情有變化。 3、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任何一方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不受其他任何一方權利限制,是各自相對獨立的申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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