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說明: 1、1-4級傷殘津貼由 工傷保險基金 支付(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2、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恢復工作后,又發生難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計發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低于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 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如何規定傷殘津貼,是指一至四級傷殘或無法被安排工作崗位的五、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依一定工資比例按月享受的津貼,是依法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之一。傷殘津貼是存在勞動能力障礙,喪失勞動就業機會,自身的行為能力被削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工傷職工的工資補充形式??v觀我國工傷保險相關立法,根據此基本意義,1996年10月1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施前稱之為“殘廢補助費”;1996年10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間稱之為“傷殘撫恤金”。一、傷殘津貼支付主體1、一至四級傷殘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2、五、六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二、傷殘津貼支付條件1、職工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2、工傷職工被勞動能力鑒定部門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3、一至四級傷殘的,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五、六級傷殘職工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三、傷殘津貼計算標準(一)按月長期享受1、1-6級傷殘依次分別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3、傷殘津貼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等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調整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停發傷殘津貼?;攫B老金低于傷殘津貼的,可要求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氨救斯べY”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二)一次性享受一般限于外省農民工,看各省、直轄市或自治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制定的地方規定。
法律客觀:傷殘津貼指的是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評定為一至四級傷殘,并與單位保持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被評定為五、六級傷殘,并與單位保持勞動關系,出于某種原因難以安排工作崗位的,而按月支付給工傷職工的工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34條:1.當法定標準計算的傷殘津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人工資標準:一級傷殘津貼賠償金=本人工資(元/月)x90%二級傷殘津貼賠償金=本人工資(元/月)x85%三級傷殘津貼賠償金=本人工資(元/月)x80%四級傷殘津貼賠償金=本人工資(元/月)x75%五級傷殘津貼賠償金=本人工資(元/月)x70%六級傷殘津貼賠償金=本人工資(元/月)x60%2.當法定標準計算的傷殘津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屬于工傷保險基金發放的范圍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主要為1-4級傷殘),屬于用人單位發放的范圍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主要為1-4級傷殘)工傷律師特別提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8條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是多少:符合調整增加傷殘津貼范圍的工傷人員,其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符合調整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范圍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其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從2013年1月1日起,對《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2004年1月1日后),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已享受傷殘津貼的在職工傷人員調整增加傷殘津貼。符合以上調整增加傷殘津貼范圍的工傷人員,其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本次調整后,傷殘津貼低于2012年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到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參加了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增加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參加了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并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的人員,增加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且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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