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傷被認定為工傷后,為了獲得與其傷殘情況相匹配的補償勞動者需要到具有工傷鑒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工傷鑒定,工傷鑒定的結果直接決定勞動者的工傷賠償內容。不過有時因為勞動者的不知情或者用人單位的懈怠,致使工傷鑒定過期了。一、工傷鑒定過期后的處理對于職工在工作當中,受到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如果超過1年申請時效,勞動保障部門就不在“應當受理”范圍之內,對與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如果超過1年的申請時效,那么工傷職工還是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來追究侵權第三人以及有過錯的用人單位。二、工傷賠償申請期限工傷認定也好,工傷等級鑒定也好,歸根結底是要進行工傷待遇賠償,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落實,不受侵害。對于申請工傷待遇賠償從期限上來看可以分兩種: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與工傷認定一樣,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在依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位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期限。另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期限期間為一年,該仲裁期限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職工在工傷認定之后,一定要及時的向有關機機構申請工傷鑒定,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甚至會使自己應該享有的權益,遭受損害。對于職工在工作當中,受到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如果超過1年申請時效,勞動保障部門就不在“應當受理”范圍之內。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法律賦予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是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需要,也是對用人單位履行申請工傷職責的督促。規定勞動者一年工傷認定申請期限,有利于促使勞動者積極地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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