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員工進行罰款有什么標準嗎
企業對員工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員工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一般來說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罰款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利,任何公司企業都沒有罰款的權利。員工違反企業規定可以扣發獎金,給企業造成損失可以賠償,額度不超過月工資的20%,并實發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給公司造成損失就應該負責任,直接或者間接的導致公司損失,按照損失嚴重程度計算還有就是按照公司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第十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公司對員工罰款最高可以罰多少
一、公司對員工罰款最高可以罰多少
1、公司對員工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員工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用人單位無權對勞動者進行罰款,無論金額多少。只有勞動者因為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部分或全部損失。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公司拖欠工資怎么處理
1、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的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文件記錄;
2、確認勞動關系后,對于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與老板協商,要求單位補發工資;
3、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4、如果拖欠工資數額比較大的話,可以直接請律師打官司,通過訴訟的方法來要回被拖欠的工資。
公司對員工罰款最高可以罰多少
法律分析:企業對員工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員工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一般來說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公司罰款員工超過多少違法
法律主觀:
公司罰款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 工資 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 最低工資標準 ,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法 》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 勞動合同 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法律客觀:
《勞動法》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工資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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