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并不是一般的工傷,而是由于長期從事某種有毒有害的工作導致身體出現疾病,對此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職業病后賠償標準
(一)一級職業病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注:如果不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二級職業病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注:如果不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8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三級職業病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注:如果不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8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四)四級職業病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注:如果不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五)五級職業病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六)六級職業病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七)七級職業病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八級職業病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九)九級職業病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十級職業病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多少錢
(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于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于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于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范圍內進行確定。
三、交通事故賠償劃分標準
(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護理誤工費、社保補繳費、重新入職損失費、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費、暫時失業費。住院采購費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于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范圍內進行確定。對于特殊情況的,也有特殊的補貼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業病是現在廣大勞動者都會有的,因為工作的性質,且因工作長期保持一定的重復性,所以勞動者很容易患有職業病。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是可以申請職業病賠償的,可以提前了解一下職業病可以賠償標準。
一、職業病可以賠償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業病屬于工傷,所以按照工傷的標準予以賠償。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一)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三)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二、申請職業病鑒定流程
(一)提交職業病鑒定申請
患有職業病的職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鑒定申請。鑒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鑒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職業病鑒定機構審核材料
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要對其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
(三)職業病機構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通過審閱鑒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鑒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注明。
(四)職業病鑒定書
鑒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鑒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鑒定結論和鑒定時間。
(五)對職業病鑒定的異議處理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三、職業病聽力的賠償標準
職業病聽力的賠償標準:經過鑒定傷殘等級之后,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賠償。對于特殊情況的,也有特殊的補貼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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