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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給不給補償金?(員工主動辭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03-11 15:19:26

員工辭職是否要經濟補償金

  有補償,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一、有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的經濟補償、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務派遣中的經濟補償,都是要給付的。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規定是增加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于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可以領取相當于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盡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于2001年被廢止,但2001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后,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補助費。
  二、支付標準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員工簽了自愿離職還需要給賠償金嗎

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自愿辭職后其沒有權利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但要是用人單位為逃避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詐手段,迫使勞動者自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情況下勞動者“自愿”離職是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員工自愿離職需要經濟補償金嗎      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自愿辭職后其沒有權利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但要是用人單位為逃避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詐手段,迫使勞動者自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情況下勞動者“自愿”離職是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從《勞動法》的立法情況看,其是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除此之外,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包括勞動者自愿向用人單位辭職的情況。從權利行使的角度看,當勞動者自愿辭職時,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知道這種行為的后果,這就是要放棄勞動法上規定的在勞動合同解除后的經濟補償權;從現實情況看,有絕大多數的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辭職,是因為其找到了薪金更高或者有其他優惠條件的崗位,當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并不擔心自己的生計,不擔心生活來源,如果在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還要再支付經濟補償金,顯然有違勞動法設立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初衷。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自愿辭職后其沒有權利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為逃避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詐手段,迫使勞動者自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既失去工作,又得不到經濟補償,這顯然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為此,勞動部在1994年12月3日頒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的經濟補償辦法》中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處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處長工作時間工作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者只有在非自愿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二、如果我提出辭職時,公司領導不簽字批準,則我如何做?      如果你是提出辭職申請,單位領導不予批準,單位領導的做法并無不當之處。因為申請只是你向單位表達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而非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單位有權不同意你的辭職申請。如果你是提前30天向單位發出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即使單位領導不簽字批準,你也可以在30天以后離開原單位,單位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的話,你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也可以申請勞動保障監察,要求單位履行法定義務。不過,提醒你的是,如果你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話,你也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我們說的自愿一般是指勞動者因為自身原因,比如找到了更好的工作需要跳槽,那么提前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其經濟補償金。不過要是因為單位的一些行為,比如拖欠工資、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而導致勞動者不得不主動提出離職,此時勞動者其實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自愿離職的還能給補償金嗎

我認為自愿離職的員工是否能夠獲得補償金取決于多種因素,包括員工的職位、工作年限、合同條款等等。

一般來說,除非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或勞動法規,否則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或因個人原因而離職的,通常不會有補償金的支付。

因此,在考慮是否申請補償金時,最好先了解自己的權利和公司的政策,并謹慎做出決定。

員工主動辭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我是臨聘人員,現在不想在事業單位上班了,可以提出辭職后得到相關補償嗎?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
職工主動辭職不能獲得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1、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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