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緊急離職,用人單位扣工資的行為不合法。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應當為員工 辦理離職手續 。但如果員工沒有提前通知,單位也不能因此扣發員工工資。
法律客觀:《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提前離職需不需要扣 工資 要看雙方的協商或者合同中的約定情況。 1、如果合同有約定相關情況那么扣工資是合法的。職工需要離職的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 勞動法 》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2、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如果發生 勞動爭議 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 訴訟 ,也可以協商解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員工離職扣工資的,該行為是否合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員工屬于正常離職,并且未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扣工資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收到投訴后,應當進行調查,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工資報酬,逾期未支付的,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
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在離職時,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要不回損失的,可以通過扣工資的行為進行彌補,用勞動者的工資賠償造成的損失。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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