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具體程序
用人單位或工會組織申報的
1、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事故發生之日3個工作日內報送)2、工傷認定申請表1份(此表及以下材料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一同報送)3、事故人和單位簽訂的有效書面勞動合同(原件并復印件)4、事故人的身份證或暫住證(原件并復印件)5、首次就醫病歷及診斷書等有關材料(原件并復印件)6、工作考勤記錄卡(原件并復印件)7、 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并復印件)
8、單位參加當地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費的憑證和參保職工花名冊(原件并復印件)9、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人或直系親屬申報的
1、工傷認定申請表1式2份,2、事故人和單位簽訂的有效書面勞動合同,或單位有效工作證、單位簽章工資表、單位簽章的從事本職工作證明等(原件并復印件)3、事故人的身份證或暫住證(原件并復印件)4、首次就醫病歷及診斷書等有關材料(原件并復印件)5、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照片等有關證據6、事故發生詳細經過7、單位、企業法人注冊登記資料(可到工商部門查詢。
除上述材料外,申請人還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1、屬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2、屬刑事案件的,法院、公安部門(派出所)的有關材料(原件并復印件)3、屬職業病的,需提供職業病診斷證明書4、屬維護國家、公眾利益的,需提供政府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原件并復印件)5、屬革命傷殘軍人的,需提供因公或因戰革命軍人傷殘證和舊傷復發證明(原件并復印件)6、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7、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書。
工傷鑒定流程有三個步驟,分別是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待遇及救濟途徑。工傷認定申請既可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人不同,申請的先后順序也不同。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才可以提出。但是提出時間從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規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而申請做工傷認定,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由單位在事發后30天內,受傷者或家屬在事發后1年內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在傷情相對穩定時,申請做勞動能力鑒定(即傷殘鑒定),然后根據認定和鑒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因工負傷待遇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條件,即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勞動仲裁的時效為發生爭議后的60天內,受傷者可以在事發后的60天內,向單位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單位為其做工傷認定及傷殘鑒定;也可以在拿到勞動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后的60天內,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按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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