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的補償標準:
1、公司裁員補償標準的相關規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所以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裁員的應該給予補償。
面對裁員勞動者必須注意的十大細節
一、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中的理由。(空白 個人原因 單位原因)不同的原因意味著勞動者得到的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責任不同。特別是空白,空白就給了用人單位操作空間。
二、懷孕期,哺乳期,生產期的三期女職工不能被裁員,否則用人單位需要給與2N倍賠償。
三、女職工的生育津貼單位是否申領并且已經給與發放。生育津貼目前各省市要求各異,有直接發放到個人的,也有發放到單位賬戶,由單位再轉發給個人的。
四、所有空白文件,空白紙張處都不要簽名。
五、不要輕信口頭承諾,必須白紙黑字寫下來,加蓋公章。
六、裁員當月的社保和公積金如何繳納,斷繳社保和公積金會影響個人買房,買車上牌,甚至是落戶。
七、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標準是否按照按被裁員工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加班工資,績效工資,年終獎等。 如果只是按照基本工資核算,可不同意。
八、用人單位就勞動未發放結算的相應款項做出書面承諾時,要注明清楚具體款項名稱,寫清楚結算時間。特別注意不要同意法人,老板以欠條形式寫相關承諾書。個人以欠條形式出具欠條。隸屬于民事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不受勞動仲裁管轄
九、切莫因為沖動主動退出工作群,刪除與單位相關的負責人,短信,微信,郵件等。后期如果有爭議,相關電子記錄中可能會有關鍵證據。
十、再次強調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原因,如是用人單位解除,則可領取失業保險金。個人原因離職,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部分地區可領取失業補償金,大概為失業保險金的二分之一)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1、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3、因勞動者存在過錯而辭退的,公司不需要支付補償。
什么情況下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提前多久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辭退員工有哪些情形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根據辭退員工需付出的代價不同有以下四種類型:
1、需支付辭退員工賠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辭退員工支付賠償金。
2、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2)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四)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3、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賠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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