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法律主觀:
工傷認定的標準是:
1.工作環境造成職業病的;
2.工作時間和區域內造成意外傷害的或突發疾病造成死亡的;
3.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4.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傷害的;
5.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的;
6.從事本單位日常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工作遭受傷害的。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⑴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傷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⑵工作時間前發生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傷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⑷患職業病的;⑸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工傷的其他的情形?!豆kU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⑴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⑵在搶救災害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⑶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勞動法對工傷的規定
職工在什么情況下受的傷會被認定為工傷呢?工傷的構成是怎樣的呢?勞動法對于工傷的規定是怎樣的呢?請大家閱讀我整理的,下面文章了解有關工傷的規定。 勞動法對工傷的規定 1.工傷認定申請主體
(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的場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此系其法定義務。 (2)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在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場合,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直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據此,此種申請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非職工一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一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就可以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直接申請工傷認定。此種場合的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來說,是其民事權利而非義務。同時,法律授權工會組織也享有工傷認定申請權,以維護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 2.工傷認定管轄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體的說,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依規定應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3.認定申請時限 (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30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至于何為“特殊情況”及何為“適當延長”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酌情認定、決斷。上述期間內,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始得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2)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時限:1年,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該期間為除斥期間。 4.工傷認定材料提交 (1)填寫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1)受理條件: 1申請材料完整 2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 3受理時效尚未經過 4申請主體適格。 上述四個條件須同時滿足,否則,申請將不會被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6.證據的調查核實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3)調查核實時,依法行使職權并履行法定保密義務 (4)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5).舉證責任: 1原則上,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2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情況下,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7.工傷認定決定 (1)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但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15天內應作出決定。 (3)工傷認定決定應當依法載明必記事項 (4)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8.送達與抄送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9.復議或訴訟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0.資料存檔 工傷認定結束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50年。 11.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法條規定
以下是《工傷保險條例》中的主要規定:
1、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適用于在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而導致的喪失勞動能力、需要治療的醫療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的保障;
2、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對因工作原因發生的事故和職業病進行認定,并出具工傷認定書。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對工傷認定可以提出異議,由用人單位復核,也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傷殘津貼、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殯葬費等。其中,傷殘津貼是根據勞動者的傷殘程度和工資水平來確定的;
4、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規定繳納,用于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和相關費用。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不得拖欠或少繳;
5、工傷保險的實施機構:工傷保險的實施機構包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和醫療機構。其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和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負責工傷認定和申報,醫療機構負責提供工傷醫療服務。
工傷具體情形包括以下:
1、工作中發生的意外事故:如工廠機器設備故障、高空墜落、物體打擊等;
2、因工作環境導致的職業?。喝玳L期接觸有害物質導致的職業病、電腦輻射導致的職業病等;
3、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心理障礙:如因工作壓力過大導致產生焦慮、抑郁癥等心理疾??;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內,因執行工作任務而發生的突發疾?。喝缤话l心臟病、中風等;
5、在上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發生的交通事故:如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工作原因導致的人身傷害。
綜上所述,要是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都可以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是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用于保障受傷勞動者的權益,提供必要的醫療、傷殘津貼等救助。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n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n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n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n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n(一)工傷認定申請表;n(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n(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n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n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n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程序如下:n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n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n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n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n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n(一)工傷認定申請表;n(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n(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n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n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n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n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n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n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n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n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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