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離職補償金賠償標準如下:
1、離職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以下情況下可以獲得離職補償金:
1、用人單位與員工所簽合同到期,接下來雙方自然就會考慮要不要繼續簽約,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約或者降低原來標準續簽的,用人單位就當然需支付補償金。
2、有些用人單位由于合同規則尚在制訂中,還拿不出手,與員工約定在以后補上合同,僅僅存在口頭協議,當合同出臺后需要簽訂時,員工如果不愿意簽訂,單位將解約,這種情況補償費也是少不了的。
3、因為有些公司的職業工種不同,與員工不是按時按日計算工資,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4、被迫離職也會有補償金,但必須是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情形,如拖欠工資、暴力強迫員工干活,迫于無奈的情況下,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5、在簽訂合同后,合同還沒到期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約,那毫無疑問,用人單位必須支付補償費。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2、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勞動法離職賠償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離職賠償金有上限嗎對于勞動者離職后的賠償金是有一定發放標準的,通常情況下是按照勞動在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進行計算,但其也有相應的上限限制。對于勞動者離職時獲得的賠償金其上限是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的12倍,即使離職補償金是根據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進行發放的,但最高也不能超過12個月本人工資的標準。其它情況下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沒有限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離職賠償金包括五險一金嗎辭退員工補償,不算五險一金。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算,不扣社保、不扣個人所得稅。五險一金是以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經濟補償金屬于補償性質,不屬于勞動報酬,不計入工資總額內。因此,經濟補償金不計入五險一金的繳費基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客觀: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工之日即為勞動關系建立之日。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按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二)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知識延伸——離職一、員工離職分為兩種: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系。二、離職與離崗有共同之處【離崗】是指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領導成員或中層干部),雖然未到法定退休、退職年齡,但又有組織、人事部門統一辦理離職手續,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現象。離崗人員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一律不變,仍與原單位保持工作關系,但不占單位的干部職數和編制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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