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 辭職報告 》交到人事行政部 ,并領取 離職手續 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并做記錄。 (2)勞動者要提前一個月申請 辭職 ,在月頭遞交 辭職信 ,找公司離職簽字同意。 (3)勞動者按照公司人事部管理辦理離職手續,可能要按離職單,找各部門經理簽字同意。 (4)工作交接后,公司人事部要開具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給勞動者 社保 手冊、員工檔案,結清剩下的 工資 。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正面回答:
離職手續的流程:
1、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
2、安排工作交接。
3、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后,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后,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碼雀。
5、到工資結算日發放您的工資。
6、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并給您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您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二、離職具體事項有:
1、離職管理 ;
2、離職程序;
3、轉出人事關系 ;
4、關于社保手續.
三、分析:
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脫離其所擔任的職位。關于員工離職,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辦理離職手續,如果離職是由員工本人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給其出具離職證明。離職證明與辦理離職手續不是一個概念,離職證明是為了證明員工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于其第二次就業的時候,供新用人單位審查。有的員工離職,需要原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那么用人單位有為其出具離職證明的義務。但是,如果員工不辭而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曠工處理;對于超過規定的曠工時限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對于離職員工,用人單位應當加強離職程序的管理,即規定離職程序。按照離職程序辭職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給其殲模帆出具離職證明;沒有按照離職程序辭職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按照違紀處理。對于離職員工用人單位最忌諱的就是不予處理,即員工不找我,我也不找員工,這樣的管理方式是有法律風險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氏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1、正式員工辭職需提前1個月申請,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
2、試用期員工需提前3天申請;
3、公司辭退的員工,收到《辭退通知》之日應立即結束工作,進行交接,即為最后工作日。
離職和辭職的區別有:
1、辭職,指的是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離職,則指的是員工離開原工作單位和原單位職務的勞動法律制度;
2、辭職是員工主動提出,而離職可以是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申請,也可以是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
依據我國相關規定,員工未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辭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損失。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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