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具體工資該怎么算?
一、小時工資轉換法
以下用深圳市標準舉例,應用人員請根據自身情況替換相關數據。
1、假設招一個全日制工,月薪是2030元,按深圳市非深戶住院險最低標準購買五險一金,計算出公司需承擔的五險一金總額是466.68,則企業總的人工成本是2030+466.68=2496.68元
折小時工資是2496.68/(21.75*8)=14.35元/小時
2、當計算出的小時工資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時,按深圳市最低標準18.5元/小時執行
3、如果這個工人,實際工作時間一天不足8小時,可以進行轉換,例如實際一天工作6小時,則小時工資是2496.68/(21.75*6)=19.13元/小時
4、如果這個全日制工平時工作中有加班,要把加班時間及費用計算進去。
二、計算出小時工資以后,接下來就是在這個小時工資的基礎上,和非全日制工按照市場經濟原則進行自由協商了。
1、企業要考慮的因素是,市場上相關合格人員好不好招,所招聘的非全日制工實際能發揮出來的工時工效和全日制工比是否相當。企業可讓利的部分:解聘非全日制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工齡工資,非全日制工不用支付病假、婚假、產假、節日福利、加班費、獎金等工資福利,也免去了辦理五險一金的相關手續
2、非全日制工要考慮的是自身情況與市場行情,一般要照顧小孩不以此收入為主業的人員,要求較低,聘雇機會多,至于想通過多種兼職賺取高收入的人員就要更多的考慮自身能力水平、市場機會。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問題一:全日制用工與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法》從法律層面上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與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別規:
一是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義。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三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四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
五是規定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全日制用工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六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 *** 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執行的是月最低工資標準。
七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問題二:請問什么叫做非全日制用工,什么叫做全日制用工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類型分為三類:有期限的用工-也就是所謂的全日制工,以一次工作的用工,以及臨時工--即非全日制工。主要區別:
1、全日制按新法要簽勞動合同,并有期限,離職符合法定條件,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非全制可以簽也可以不簽合同。離職可以隨時,且公司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2、全日制每周工作不得超過40小時,工資要每月發放一次。而非全日制,每天工作不得超過4小時,工資必須在15日內發放一次。
問題三:臨時工和非全日制用工有什么區別。 這完全是兩個概念嘛。。臨時工是與雇傭方沒有建立固定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
非全日制是不一定按照法定的工作日和工作時間工作。
問題四:什么是非全日制職工 非全日制職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的用工形式的職工
問題五: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別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靈活的用工形式,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工作時間不同。標準的全日制用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為每天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職工的勞動權利以及用人單位對職工的要求,可以口頭約定。
(3)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可以隨時終止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別情況外,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則沒有明確的規定。
(4)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繳納工傷保險。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必須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但是,作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必須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其余可以不用繳納。
(5)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全日制用工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定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必須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定時支付工資。但是,支付工資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問題六:勞動合同法關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別規定 請參閱《勞動合同法》的如下規定: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 *** 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問題七: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問題八: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時工作制】(Parttime Job System)也稱為“非全日工作制”、“半就業制度”,指企業對職工實行工作時間少于法定工作日或周工作時間,并按照實際工作時間支付勞動報酬的工作時間制度。
《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積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 *** 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問題九:企業用工形式有哪些,怎么區分非全日制與全日制用工 據介紹,今年9月14日,教育部下發了《關于統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表示了在2016年12月1日后錄取的研究生理論上都有可能獲得雙證――畢業證和學位證。“單證變雙證,這讓我們不少在職人員很開心,感覺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含金量提高了不少,如果考上了,是不是會跟全日制研究生具有相同的社會認可度?”不少今年有考研想法的在職人員有這樣的疑問。
今年教育部下發的文件里面有這樣的規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實行相同的考試招生政策和培養標準,其學歷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但法律地位和效力等同,并不等于實際地位和效力也等同。”李雷鳴解釋,這是因為兩種畢業證書在形式上還是會有細微差別。“規定要求畢業證書上要注明學習方式,也就是說全日制研究生的畢業證書上要有‘全日制學習’字樣,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畢業證書上要有‘非全日制學習’字樣。”
問題十:小時工屬于非全日制用工嗎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對非全日制用工下了定義,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本質是一種用工形式,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而不是民事雇傭關系;雙方達成的協議是勞動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在實踐中,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多種多樣,包括家庭和個人雇工中的“小時工”,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的定義,家庭和個人雇傭的“小時工”并不適用勞動合同法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相對于全日制用工的一類特殊的用工形式,其特殊性就在于“靈活性”,即與全日制用工相比,形成相對寬松的勞動關系,具體包括:勞動合同形式不拘書面形式,允許達成口頭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持續時間不確定性,合同雙方可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勞動關系雙重性甚至多重性,可以允許同一勞動者同時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勞動關系。非全日制用工中形成的是勞動合同關系,因此除了特別規定外,非全日制用工應遵循勞動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和一般規定,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安全保護、職業危害防護等保護性的規定同樣適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當然針對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勞動合同法的框架內,作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實質標準是:在同一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以工作時間的長短作為界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標準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但國際勞工組織和各國對具體時間的規定不盡相同。國際勞工組織對非全日制用工的定義是:低于法定或集體合同規定的工作時間的就業形式。挪威規定,每星期工作時間不滿37小時。美國、日本、瑞典、澳大利亞等國規定,每星期工作時間不滿35小時。芬蘭、馬來西亞規定,每星期工作時間不滿30小時。法國規定。每星期或者工作時間比法定工作時間少五分之一。我國勞動合同法界定非全日制用工采用每周工作時間結合周工作時間的標準,即一般平均每日不超過四小時,同時每周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同一單位中,如果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但每周累計工作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將構成一般勞動關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關系;如果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超過了四小時,即使每周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也將構成一般的勞動關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關系。 這里的工作時間應理解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業務的需要偶爾要求勞動者進行加班,凡超出約定工作時間以外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工資。為體現全日制用工的特點,禁止用人單位長期要求勞動者加班。有關非全日制用工中加班的問題,可由有關部門作出具體的規定。 200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將非全日制用工界定為“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五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三十小時的用工形式”。應該說勞動合同法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義借鑒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意見》的規定,但在時間標準上要比《意見》中的標準嚴格,分別縮短了一小時和六小時。與各國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義相比,勞動合同法確定的標準也是較嚴格的。這可以看出我國立法者對非全日制用工這個新事物首先是承認了,但比較謹慎,為防止為全日制用工對全日制用工造成沖擊,因此規定的條件比較嚴格。 值得一提的是,從工作時間這個角度而言勞動關系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和正常用工外,不存在第三種情況,既沒有一種勞動關系可以既不是正常用工,也不是非全日制用工。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中工資形式以小時計酬為主。所謂工資形式,是指工資分配所采用的具體方式......>>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我每天工作在四個小時左右,也沒有固定得時間段,屬于非全日制用工嗎?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
1.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
2.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3.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
4.規定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全日制用工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
5.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應當在錄用后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
6.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檔案可由本人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代管。《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
1.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執行的是月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并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未包含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的,還應考慮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測算方法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浮動系數)。《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
2.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結算。《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
非全日制用工工資的計算公式?
非全日制用工工資=小時工資標準×實際工作小時數例:某鐘點工丙在某單位從事保潔工作,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為6元,8月份累計工作60小時,計算其當月實得工資。(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每天最多工作四小時。支付周期內工作小時最多為60小時)根據公式,則為:當月實得工資=6×60=360(元)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的用工的形式并不僅僅只有全日制用工的這樣一種方式,還包括非全日制用工這樣的方式的話,它是比較靈活的,對于勞動者來說時間方面比較寬裕,而對于用人單位這方面的話,支付報酬應當以15天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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