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所需材料
申請工傷認定需要以下材料:
1、受害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個人申請;
2、證人證言、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3、受傷害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4、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出具的查詢證明;
5、其他要求的申報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時效: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3、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綜上所述,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醫院的診斷證明、病歷等材料,兩份以上的證人證言并附上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工傷認定申請報告,發生交通事故的,還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認定需要哪些資料?
工傷認定需要的資料有:
1、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
2、受傷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3、醫療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4、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5、用人單位依法成立的登記證書或登記查詢通知單;
6、職工死亡證明;
7、公安部門證明或其它相關證明如工作時間、場所,因工作職暴力傷害等意外傷害;
8、公安部門證明或相關部門證明,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9、民政部門或相關部門證明,如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等。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工傷認定是指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而發生的意外傷害或職業病,企業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認定。以下是工傷認定需要的材料:
1. 事故報告:包括工傷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傷員工的姓名、職務、工作內容、受傷情況等詳細信息。
2. 醫療證明:由醫院或其他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員工的傷情診斷證明、病歷、診斷報告等。
3. 工傷鑒定書:由勞動部門或其他有權機構出具的工傷鑒定書,證明受傷員工的傷情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
4. 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受傷員工的勞動合同、工資單、社保繳納證明、工作崗位說明等。
5. 其他證明材料:根據具體情況,企業可能還需要提供其他證明材料,如監控錄像、目擊證人證言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進行工傷認定時,應該及時收集和整理相關材料,并按照相關規定提交給勞動部門或其他有權機構進行認定。同時,企業還應該與員工保持溝通,及時告知員工工傷認定的進展情況,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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