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勞動者都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競業限制義務可只針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應以知曉商業秘密的人群為限。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禁止協議和保密協議的區別如下: 一、概念不同。 (一)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的書面協議。 (二)保密協議是指在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本企業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業技術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業技術秘密,非經用人單位書面同意,不得使用該商業秘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不得利用商業秘密進行新的研究和開發的協議。 二、限制的行為不同。競業禁止協議是限制勞動者在離職后從事某種專業、服務或經營某類產品或服務的行為。保密協議限制的是勞動者在離職后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泄露、披露其在原單位工作時獲得的商業秘密或其他秘密,但并不限制勞動者從事競爭業務或到競爭企業工作的行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禁止協議的簽訂主要是為了保障企業的持續競爭力。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與該企業接觸到該商業秘密的員工離職后的關系的處理,一般會用競業禁止協議加以約定。不過,并不是所有的員工都要簽競業禁止協議;而且簽訂競業禁止協議還有其他注意事項。一、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對象競業禁止協議禁止的是勞動者到與原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內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類似產品或業務。因此用人單位只需要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即可。當然,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于某些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競業禁止協議主體的簽訂范圍。二、競業禁止的范圍1、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業務范圍,以免勞動者再就業時無意間違反競業禁止協議,引起不必要的糾紛。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地域范圍。但應注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于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三、違約責任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九十條的規定,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情形,企業不僅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違約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違約金數額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應當在競業禁止協議里約定違約金。如果勞動者違約了,則可要求其按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合同中可直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公式。具體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約定違約金時不宜過高,以避免員工以違約金過高而請求法院降低違約金,增加麻煩。用人單位在約定競業禁止補償金時,補償應當與員工的收入情況相一致,還應綜合考慮到這一商業秘密帶給用人單位的利益,競業禁止的時間長短,區域范圍的大小等情況。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要注意的事項主要是以上這些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