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員工有過錯被辭退的,單位無需賠償,員工因無法勝任工作等原因而被辭退,如果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員工的,無需賠償,否則需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的,則需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給予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眾所周知,如果員工在工作期間存在違法犯罪行為,公司是可以合法辭退的,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員工的人品和行為必然會影響到公司利益,甚至其他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一般企業在發現員工有違法犯罪行為后,都不會手軟。但是,如果員工在工作之前有過犯罪行為,并受過刑事處罰,事后被企業發現,這種情況下,企業是否能合法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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