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取保候審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期間,工作人員工資發放生活費,如果企業一般按照上班考勤計發工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并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的75%計發生活費。取保候審也屬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單位也可以與其中止勞動關系,不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勞動者依據 《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法律分析:公務員違紀受立案調查期間對工資沒有影響,但是當國家公務員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含取保候審)或 羈押的,根據人事部人核函 5號復函規定,其所在單位從批準逮捕之日起停發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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