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受到工傷公司怎么賠償
員工遭受工傷事故的,工傷賠償需要根據工傷造成的后果分析,損害后果不同,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均不一樣。一般工傷賠償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賠償,造成員工殘疾的,還要賠償傷殘津貼、輔助器具費,因工解除勞動關系的,需賠償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員工受到工傷公司怎么賠償? 員工受到工傷的,公司需要根據工傷事故給員工造成的損害后果分析,造成的損害后果不同,賠償項目也不一樣。工傷賠償項目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二、工傷認定期間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工傷認定期間公司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三、工傷賠償爭議的仲裁流程是什么?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事實上,正常情況下勞動關系中公司需要給員工買工傷保險,有工傷保險的,大多數賠償都是從工傷賠償基金中支付的,公司只承擔少部分賠償責任。沒有買工傷保險的,不影響員工的合法權益,公司應該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員工工傷公司應該怎么處理
職工發生工傷,首先是搶救治療,保證生活。然后是進行工傷認定,確定是否屬于工傷范圍。再后是鑒定傷殘等級,作為計發待遇的依據。企業員工工傷處理流程如下:事故傷害發生后,單位主管及同事應協助受傷害員工于第一時間內送往社會保險定點醫院救治,傷情危急的可先送就近醫院搶救。單位主管需提出報告,詳述事故發生經過,具體應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情等,送人事單位留存。人事單位應檢附相關數據向社保部門書面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依規定申請醫療補助。工傷認定申請的相關數據如下,需請單位主管和受傷員工配合提供(1)工傷認定申請表(社保局領取)(2)工傷員工的身份證復印件(3)工傷員工的初次診療記錄原件及復印作(可為疾病診斷證明書或門診病歷)(4)工傷員工的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可為勞動合同或入職檔案)和受傷當月的考勤記錄(受傷時間為每月1日的需提供上月考勤記錄)(5)見證人的證人證言(2人)和證人工作證復印件,證言需證人簽名并按指模。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職工醫療終結后,由單位陪同受傷員工備齊以下資料到長安社保局開具《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每周五(東莞谷涌醫院)在社保局一樓設點做勞動能力鑒定。(1)《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需到社保局領取);(2)《工傷認定書》原件及復印件。(工傷認定書如無特殊情況可以直接在申請時到社保局領取,無需特意為領取工傷認定書多跑社保局一次);(3)定點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診療病歷、出院小結原件及復印件;(4)相關檢查報告原件及復印件;(5)4R傷情彩照(紅底,能反映本人面目及受傷部位)1張;(6)傷者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備注:備齊以上資料到社保局拿號開具一份紅單通知書,然后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于七個工作日(不包括假期)到社保局領取。領取鑒定結論手續。(1)單位經辦人領取鑒定結論的請攜帶《領取鑒定結論回執》、單位公章及工作證復印件(原件帶上備查)或單位證明。(2)被鑒定人領取鑒定結論的請攜帶《領取鑒定結論回執》、身份證復印件(原件帶上備查)。
法律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辦法》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員工工傷公司應該怎么處理
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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