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務派遣工工傷由勞動派遣單位負責。對派遣員工而言,他的用人單位是勞務派遣公司,工傷認定的主體是勞務派遣公司。因此,派遣員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直接找勞務派遣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勞務派遣中勞動者受傷的由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賠償。因為勞務派遣中勞動者不論是勞動合同還是社保保險的繳納都是用人單位負責的,勞務派遣中勞動者受傷構成工傷的情況下,自然由用人單位負責。,《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賠償損失顯失公平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為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用人單位對損失存在和勞動者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司法實踐中,因為用人單位本身也會在管理、教育上或多或少存在缺失,和出于對勞動者的保護,對于勞動者非故意在工作中造成的損失,通常都是考慮行業性質、損失發生的原因,職業風險分攤的公平性、勞動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能力賠償一部分,一般多在30%以下,不超過50%。,1.勞務派遣員工出現工傷首先由用工單位第一時間送到醫院給予急救。,2.由用工單位或勞務派遣員工本人及時通知勞務公司。,3.勞務公司負責工傷的申報,審批,的鑒定等一系列的工傷程序的處理。,4.工傷的賠償根據工傷鑒定的標準,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賠償。
法律客觀: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如果被勞務派遣的職工發生工傷,勞務派遣單位為其用人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共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派遣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派遣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派遣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該單位償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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