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休假不給休怎么辦
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情況。
一、單位不給休假怎么辦呢?
根據職工休假條列得知,職工工作滿一年后,可以享受帶薪年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該履行義務。如果是因工作需要職工來上班的話,需要提前跟職工說明,并且得到職工同意后才可以。若是用人單位強制性留下職工上班,那職工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情況。
其中說到的滿一年是指職工從踏進社會工作那時開始算起,一直累積下來。即使中途換了很多家公司或者有休息過一段時間的,用人單位只要把休息時間減去還滿一年工作期的就可以享受帶薪年假,不論是否在同一個公司工作。
帶薪休假是每一個職工的法定權利,不可以任由用人單位剝奪。
二、帶薪休假的標準:
1、如果職工出社會工作的時間已經有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享受法定的年假5天;
2、如果職工工作的年限在十年到二十年之間,可以享受國家給予的年休假15天。
其中,平常的節假日不可以計算到年休假里面,跟年假沒有任何關系,而且平常的節假日要按時休。
三、職工注意事項:
1、休年假是每個職工的權利,單位不可以強行占用職工的年假,職工要勇敢地合理抗議,享受該有的權利與義務;
2、如果用人單位以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期限不滿一年為由,不允許職工休年假,職工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法律上明確規定,職工的工作年限是逐年累計的,并且不可以清零;
3、如果職工不能休年假,那用人單位要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員工三倍的工資;
4、如果職工堅持休假,但用人單位卻以職工不服從公司安排為理由辭退職工,這時職工也是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的,而用人單位還需要賠償相應的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給休年假又不補錢怎么辦?
公司不給休年假,員工的維權途徑:
一、如果想繼續保持勞動關系,則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關投訴,請求勞動行政機的干預,實現帶薪年休假待遇。
二、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未帶薪年休假的補償或安排帶薪年休假。
三、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如果公司強制不讓休息怎么辦
如果公司強制不讓休息,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到勞動管理部門進行投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相關條例得知,職工工作滿一年后,可以享受帶薪年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該履行義務。如果是因工作需要職工來上班的話,需要提前跟職工說明,并且得到職工同意后才可以。若是用人單位強制性留下職工上班,那職工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情況。
休年假是每個職工的權利,單位不可以強行占用職工的年假,職工要勇敢地合理抗議,享受該有的權利與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以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期限不滿一年為由,不允許職工休年假,職工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
總而言之,職工雖然是在用人單位工作,但是雙方是一個互相取舍的過程,是建立在勞動合同之上的,所以面對用人單位的無理要求或者不公平對待時,職工可以通過合同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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