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隨意減薪和降薪不合法。
單方降薪實際上是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嚴重的違法違約行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可見,公司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和雙方未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因此,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單方面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擴展信息:
注意事項:
一定要和員工達成一致,可以回復郵件或者微信確認,保留相關回復內容。未經與職工協商及其他合理理由,企業單方強制通知決定職工集體降薪的,屬于違法行為。
合理安排員工停工留崗: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正常支付,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支付基本生活費(北京市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的70%)。也就是說,如果單位安排員工停工待崗,第一個月的工資仍然需要保證正常發放。從第二個月起,按不低于最低工資的70%支付。
公司隨意降低工資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降低工資應依法在規章制度中明確降低要求及標準,并應提前進行公開公示告知員工,且降低的工資不得高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法律客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