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調崗本人不同意如何解決
法律主觀:
首先,應保證對員工崗位調整屬于合規合法的,崗位調整屬于勞動合同中重大調整,應該慎重處理。在合規合法情況下,公司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工作能力調整崗位。如果員工有異議,應由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的,應由公司拿出證據證明調整崗位具有充分理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未經本人同意強制調崗怎么辦
公司強制調崗員工不同意的處理方式如下:
1、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賠償金給員工;
2、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時,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對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進行合理必要的變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某些重大變化,確需對某些內定作出調整的,比如整體的搬遷、部門的合并、國際金融危機。變更后仍然需要與勞動者協商是否繼續履行,還是應當征求勞動者的意見,勞動者同意,雙方按照變更后的合同履行,不同意的,公司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3、不能勝任工作與不服從安排是相互矛盾的,不可以同時作為解除的理由。
公司在未經本人同意情況下強行調崗,侵犯勞動合同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公司要調崗,勞動者不同意。因為公司單方改變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勞動者可以不調崗,繼續在本崗位干工作。如果強行開除勞動者,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者可以要求:
1、繼續在本單位原崗位繼續工作。
2、勞動者可以辭退工作,單位應該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齡,每滿年賠償勞動者兩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員工不同意調崗如何處理
員工不同意調崗如何處理如下: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單位的調崗需要是合理的,符合法律等相關規定的,否則,員工可以拒絕調崗。
當企業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不得不調崗時,如果符合“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
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的工資標準,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
單位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以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代替。
如果是合理調崗,而員工不同意,企業可以依據員工手冊或者企業的相關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
公司調離崗位如果本人不同意怎么辦
【法律分析】
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于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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