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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競業限制協議什么意思)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03-14 12:32:05

競業協議是否違法

競業協議是否違法需要視情況而定。競業限制協議如果符合下列條件的,合法: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協商一致簽訂的;
2、意思表示真實;
3、且競業限制的人員符合規定;
4、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超過二年等。
法律不禁止競業限制協議。而且,競業限制協議的背后動機是保護商業秘密。所以,立法者考慮的是在企業基于商業秘密的財產權益與員工的就業自由權之間的平衡。既然是平衡,法律不會貿然出手干預合同自由原則,除非出現過度損害員工就業自由權與生存權的情況。例如,沒有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期限過長,范圍過廣等。這些情況的競業限制協議是違法的。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對需要約定競業限制的人員,企業應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書”,也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案倶I限制協議書”通常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競業限制的地域和范圍。
2、競業限制的時限。
3、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4、競業限制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協議合法嗎

競業限制協議合法。
競業限制協議合法的條件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協商一致簽訂的;
2、意思表示真實;且競業限制的人員符合規定;
3、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超過二年;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特點如下:
1、競業限制期必須是員工離職后開始計算,這里的離職包括員工自己辭職,也包括因各類原因公司辭退員工;
2、競業限制期最長不能超過2年;
3、競業限制期內公司必須按月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協議如果符合下列條件的,合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協商一致簽訂的;意思表示真實;且競業限制的人員符合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超過二年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股東競業禁止協議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股東可以簽競業禁止協議。 1、如果股東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則負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在違背競業禁止義務并對公司或其他股東合法利益造成損害時,公司或股東可以依法追究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2、如果股東是公司的技術人員、財務人員等對公司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則需由公司與股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離職后競業限制的具體期限、范圍、地域及補償條款等內容。 3、如果股東既非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亦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為了避免同業競爭的存在,最好是在公司章答程中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范圍、地域等內容。 在前述2、3所述情況下,如果公司與股東之間沒有相關的競業限制約定,實踐中如果出現股東同業競爭的行為,則難以有效地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容。因此,為了避免此種現象出現,最好在公司設立之初就在公司章程或相關協議中進行明確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 1、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 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秘書等。

法律客觀:

《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 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 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后;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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