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的計算是:
1、正常工作日安排加班的,支付1.5倍工資;
2、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應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支付2倍工資;
3、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3倍工資。
加班費計算方法: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200%的工資(三)法定節日加班: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頒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即:(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4)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300%的工資。(四)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五)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頒發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即月平均工作天數)明確規定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第二、加班費的計算公式加班費=加班時間×每單位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加班費的相關知識: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本條肯定了勞動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關于支付加班費的立法精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采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于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對于標準工時制,只要是普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上班、法定節假日上班,都屬于加班。
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國家《勞動法》工資標準一個月一般按21.75天計算。及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的。
那么,什么是標準工時呢?
標準工時是指在正常情況下,一般職工最高從事工作的時間。這里有兩個關鍵的數字,即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很多寶寶會認為標準工時就是周一到周五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NO!NO!NO!要搞清楚很多企業每天工作時間會是7.5小時或者6.5小時的。這個就需要認真了解一下了。
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及按照1.5倍核算加班費。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及按照2倍核算加班費。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按照3倍核算加班費。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因此,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于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其他放假時間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此外,對于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注意事項!寶寶們要搞清楚了。
▶加班費與月薪是分開核算的。可以理解為員工如果法定節假日加班,可以拿到4倍工資。
▶只有休息日加班才能調休,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只能支付加班費。且必須6個月內安排,否則必須支付加班費。
▶加班時間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加班了,單位不給加班費怎么辦?
員工加班單位不給加班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單位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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