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違反法律,就叫違紀,嚴重點就是嚴重違紀!
涉嫌嚴重違紀指涉入了違背重大的紀律、法律中,違背了原則性的問題,一般指黨員違紀。
涉嫌嚴重違紀需要接受國家執法部門的調查,取證證據確鑿之后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予以處罰,一般為刑事處罰。
違法: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或公民,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致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違法是指特定主體實施了與現行法相沖突的行為,引起相應的損害事實,法律對之進行否定性評價的狀態。這是作為產生法律責任的原因之一的違法。
違法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單純的思想意識活動不能構成違法。
違法必須有被侵犯的客體,即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與社會秩序,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違法必須是行為者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即行為人有主觀方面的過錯的行為。
違法的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和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設置的法人。
分類:違法按其性質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為刑事違法、民事違法和行政違法等。刑事違法即犯罪,它是指觸犯刑事法規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對社會危害較大,因此它是違法中最嚴重的一種。民事違法是指違反民事法規(包括民法、勞動法等部門法規)的行為。如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履行民事義務或違反民事義務造成對方的某種損失等。行政違法是指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具體說,它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公民和法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一是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的輕微違法行為或違反紀律的行為。民事違法和行政違法因其危害較小,通常稱為一般違法。
“違法”一詞可以作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廣義的違法,包括刑事違法(犯罪)、民事違法和行政違法等;狹義的違法則指犯罪以外的一般違法。
違法: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公民違反國家現行法律和法規的規定,造成社會危害的,有過錯的行為。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均作了相應的規定。但是,針對勞動者基于勞動合同需要向用人單位賠償的情形,勞動合同法僅在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僅在第六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事項、競業限制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且針對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不超過下列范圍:(一)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三)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的情形基本限于以下三種情形: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事項;3、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事項。而且,第1項的賠償時有限制的。第2、第3項的賠償是可以約定的。針對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根據現有規定,未見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要求勞動者賠償的。
法律分析: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是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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