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的賠償: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符合標準的治療工傷所需費用、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異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等;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原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得了職業病是有賠償的。如果單位為員工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用的,員工可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相關的治療費用、伙食補助費等費用可由工傷保險基金來賠;如果單位沒有為員工投保的,則相關的費用由單位來支付。
法律客觀: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賠償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工傷保險等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這是從昨日云南省啟動的《云南省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上獲悉的。在職業病防治中,云南省進一步保護工人的健康及權益,明確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應急時的健康檢查及離崗后的醫學隨訪,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體檢應視為正常出勤,并承擔相應費用。勞動者離開原崗位或原用人單位后,兩年內出現疑似職業病癥狀的,可向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診斷。經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職工,認定為工傷,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和其他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病的處理方法:到當地有職業健康檢查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體驗。如懷疑為職業病,應向當地有資質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申請診斷時,應提供相關職業史、體檢證明、工作場所檢測報告等資料。診斷后,應向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索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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