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合同算法公式,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醫療費用×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什么
解除勞動合同,首先可以協商解除,就是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出于自身真實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隨時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則的體現。同時,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單方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首先,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發出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尚在試用期內,則提前三日通知即可。在勞動者有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包括: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等方式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經濟補償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企業辭退員工補償標準2023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薪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薪三倍;
4、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十二年。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開除員工除非協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情形以外都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的,不同的情形下賠償標準是不一樣的,分情況簡單說一下具體的賠償標準如下:
1、員工無過錯被開除 公司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開除無過錯的員工,需要支付賠償金,也就是兩倍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照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計算:
(1)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
(3)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4)如果員工的月平均工資高于公司所在地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通知工會或者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還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做為補償,也就是代通知金。
2、勞動合同到期開除 勞動合同到期后,除非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員工的待遇,而員工不愿意續簽的否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也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3、試用期被開除 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賠償,但是需要公司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無法證明員工存在過錯,或者無法達到崗位需求依然屬于違法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4、員工過錯被開除 員工重大過失導致公司損失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法律規定,被刑事處罰等違法,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情形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5、法定事由提前開除的 如果員工患病或者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或者員工不能勝任崗位要求經過培訓和調整后依然不能勝任的,又或者因為客觀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公司與員工之間沒有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公司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辭退理由不成立,員工怎樣維權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和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企業的發展階段如下:
1、新生期:企業剛成立,最重要的任務是生存和發展,需要盡快進入成長期,這個階段的主要特征是經營困難、資源有限、市場不確定性高、業務模式未成型;
2、成長期:經過新生期的努力,企業逐漸壯大,業務規模擴大并開始盈利。這個階段的主要特征是初步建立了企業文化,擁有一定的市場份額,管理能力得到提升,需要加強對資金和人才的吸引;
3、穩定期:企業業務逐漸穩固并保持穩定增長,市場地位日益鞏固,也不斷進行著技術升級和產業升級。這個階段的主要特征是從短視角落到了長視角,把關注重點轉向維護現有成功事業的平穩開展并延續經營,同時也積極投入到研發及創新;
4、衰退期:由于外部或內部原因,企業走向衰退,經營業績逐漸下滑,市場競爭壓力加大。這個階段的主要特征是需采取有效措施,止損保衛,包括企業轉型,不斷進行組織調整和管理創新等,盡量避免衰退進入死亡期。
綜上所述,具體的補償標準可能因地區和企業情況而有所差別。如果您作為雇員被辭退,并且認為企業提供的補償標準不合理,可以通過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有重大過錯: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預告解除: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者具有以上三種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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