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喪葬費標準
退休人員喪葬費標準是15000元至16000元。部分城市對選擇綠色殯葬(海葬或者樹葬)的,政府另外補貼2000元。凡是從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人員,去世后,其配偶或者子女可以依法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喪葬費的標準是每例6000元;撫恤金的標準分兩種情況:因公死亡的,撫恤金金額相當于其生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因病死亡的,撫恤金金額相當于其生前20個月的基本工資。
離休干部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
法律主觀:
一、喪葬費待遇標準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去世后喪葬費按照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個月計發,每年7月1日進行調整。二、撫恤金待遇標準(一)離退休(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按其去世時本人的月養老金標準,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二)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在職參保人員,一次性撫恤金以其去世前本人12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的平均繳費工資基數為標準,按繳費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最多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離退休人員失蹤后按規定被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次性撫恤金待遇的計發時點按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當月確定。三、撫恤金計發的其他相關規定(一)企業離休干部及建國前參加工作的工人每月領取到的養老金中,津貼部分不做為計發撫恤金的基數。(二)企業離休干部及建國前工人去世時的基本養老金,如果低于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則,以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撫恤金計發基數。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離休老干部喪葬補助費大概多少
一、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是多少:
(一)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對離休干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干部)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后,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對于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后,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國企離退休干部死亡后,對于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
二、《關于調整中央、國家機關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決定,適當調整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在京事業單位抗日戰爭時期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
1、調整護理費的范圍是,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
2、護理費的發放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干部,不重復享受。
3、調整護理費所需費用按現行經費開支渠道解決,由財政開支的納入預算。中央、國家機關在京企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三、《關于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決定,適當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的護理費標準:
1、調整護理費的范圍,仍按照國發〔1980〕253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和條件執行。
2、護理費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
3、調整護理費標準所需費用,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隸屬關系,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國有企業單位,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4、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離休干部護理費的調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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