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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程序是什么(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03-15 15:10:26

勞動仲裁需要走哪些程序

法律主觀:

一、勞動仲裁走什么程序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申請與受理。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實踐中,仲裁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聯系方式;(2)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3)發生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主張和理由等。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后,應在七日內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2、開庭與裁決。(1)仲裁庭應在開庭前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2)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仲裁;(3)開庭后應宣布仲裁人員名單,詢問是否申請回避;(4)然后當事人陳述并辯論,最后進行裁決。二、勞動仲裁程序收費嗎1、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2、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附則中第五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3、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4、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不同的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申請人是員工的,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并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托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三、勞動仲裁程序多久可以拿到工資仲裁期限為立案之日起45日內結束,具體什么時候拿到工資需要根據單位履行的情況確定,如果單位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勞動仲裁流程怎么走

勞動仲裁流程為
1.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勞動仲裁;
2.提交書面仲裁申請;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5.開庭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開庭期間有哪些注意事項
1.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員(仲裁委員會指定或當事人選擇)主持下,當事人在仲裁庭這個法定的、封閉的場所內就案件事實進行調查了解、質證、辯論、調解。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庭調查的事實進行法律適用,作出裁決。
2.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權利
(1)有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
(2)有申訴、申辯、質詢、質證的權利;
(3)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要求裁決的權利;
(4)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5)申請人有放棄、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權利;
(6)被申請人有承認、反駁申請人仲裁請求、提起反訴的權利。


3.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義務
(1)應當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紀律的義務;
(2)應當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提問;
(3)應當對自己提出的主張進行舉證;
(4)應當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
(5)應當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決文書。
4.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庭組成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可以申請仲裁庭組成人員回避。
5.仲裁員要求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時,申請人應當全面陳述仲裁請求。
6.仲裁庭質證階段,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仲裁員一般會要求當事人在證據質證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證據,質證完畢后,非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閉庭后補充提交的證據一般不再作為定案依據適用。
7.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仲裁員告知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后果和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后果后,詢問當事人調解意愿時,當事人應當理性并明確地回答自身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如果雙方均表示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調解,仲裁員首先會要求雙方明確調解的方案,再從中找出差距與癥結所在,然后采取雙方在場或各方單獨洽談的方式做當事人思想工作。
8.在仲裁庭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將當庭送達《仲裁調解書》,該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具有強制執行力。如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仲裁庭將當庭裁決或擇日裁決。

勞動仲裁流程

勞動仲裁的流程
一、仲裁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
      (1)申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訴被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案由)爭議一案,仲裁庭審理即將開始。請雙方當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聽人員進入旁聽席就座。
      (2)核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到庭情況:
      申訴人:委托代理人:
      被訴人: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其他仲裁參與人:
      (3)宣布仲裁庭紀律。

      1、參加庭審人員必須遵守仲裁庭紀律,保持庭內安靜、莊嚴,不許喧嘩吵鬧。未經仲裁庭許可,不準錄音、錄像、拍照及進行其它妨礙庭審的活動。如攜帶移動通信工具的,請予關機。
      2、當事人及代理人在陳述事實、說明理由以及辯論時,必須在首席仲裁員主持下,圍繞爭議要點進行。發言應實事求是,文明禮貌,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3、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開庭后,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對申訴人按自動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
      4、旁聽人員不得隨意走動或進入審理區域,不準發言和提問。
      5、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妨礙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情節嚴重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4)報告首席仲裁員(仲裁員)仲裁庭準備工作就緒,請開庭。
      如果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與人沒有到庭,由書記員向首席仲裁員報告,首席仲裁員可于通知開庭時間的30分鐘后宣布休庭。如申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訴處理。被訴人提出反訴的,可以作缺席審理。如被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決處理。
二、仲裁庭庭審階段
      (首席)仲裁員:
      (1)宣布開庭。
      (2)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
      (3)核實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申訴人
      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民族,住所地(查驗居民身份證);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登記證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委托代理人:
      律師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照);
      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地,與當事人有無近親屬關系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居民身份證);
      被訴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4)上述人員經本庭核實,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仲裁活動。
      (5)宣布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有提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反訴以及和解的權利;
      2、當事人有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的權利;
      3、當事人有如實陳述事實,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4、當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紀律,服從仲裁庭指揮的義務;
      (6)詢問仲裁庭參與人是否聽清,對本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匯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當即作出決定不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口頭告之當事人后隨即宣布繼續開庭;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作出決定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告之當事人后宣布延期開庭審理。如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首席)仲裁員:
      (1)申訴人宣讀申訴書
      (2)被訴人宣讀答辯書
      (3)第三人陳述意見
      (當申訴人增加請求或被訴人在答辯時提出反訴請求且符合反訴條件的,首席仲裁員應詢問其他當事人是否需要答辯期,如不需要,即可對上述請求合并審理;如需要答辯期,則可宣布休庭,但如果上述請求不影響本訴審理的,可先對本訴進行審理。)
      (4)仲裁員:明確本案爭議的焦點;
      (5)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爭議的焦點如實回答本庭提出的問題;
      (6)由各方當事人當庭舉證和質證,請各方當事人依次出示相關證據并請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7)順序:申訴方出示相關證據、被訴方出示相關證據、第三方出示相關證據,同時由出示證據方說明其所出示的證據想要說明的事實。同時每出示一份證據,仲裁員分別作下列詢問:各方當事人對此份證據有無異議?(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順序進行)
      (8)對所認證完畢的相關證據,由仲裁庭予以確認并當庭宣布認證結果。(有效,無效,待查)
      舉證:
      (1)要針對與案件有直接聯系的內容和范圍進行;
      (2)應客觀,真實
      (3)證據的來源,形式等必須合法
      (4)書證,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要宣讀內容,物證要當庭展示,視聽資料要當庭播放
      質證:
      (1)應圍繞本案的請求,事實及理由進行
      (2)對任何一方所舉證據可以互相審驗,對其證明效力進行辯論和反駁

勞動仲裁的流程
一、仲裁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
      (1)申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訴被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案由)爭議一案,仲裁庭審理即將開始。請雙方當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聽人員進入旁聽席就座。
      (2)核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到庭情況:
      申訴人:委托代理人:
      被訴人: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其他仲裁參與人:
      (3)宣布仲裁庭紀律。

      1、參加庭審人員必須遵守仲裁庭紀律,保持庭內安靜、莊嚴,不許喧嘩吵鬧。未經仲裁庭許可,不準錄音、錄像、拍照及進行其它妨礙庭審的活動。如攜帶移動通信工具的,請予關機。
      2、當事人及代理人在陳述事實、說明理由以及辯論時,必須在首席仲裁員主持下,圍繞爭議要點進行。發言應實事求是,文明禮貌,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3、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開庭后,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對申訴人按自動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
      4、旁聽人員不得隨意走動或進入審理區域,不準發言和提問。
      5、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妨礙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情節嚴重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4)報告首席仲裁員(仲裁員)仲裁庭準備工作就緒,請開庭。
      如果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與人沒有到庭,由書記員向首席仲裁員報告,首席仲裁員可于通知開庭時間的30分鐘后宣布休庭。如申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訴處理。被訴人提出反訴的,可以作缺席審理。如被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決處理。
二、仲裁庭庭審階段
      (首席)仲裁員:
      (1)宣布開庭。
      (2)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
      (3)核實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申訴人
      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民族,住所地(查驗居民身份證);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登記證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委托代理人:
      律師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照);
      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地,與當事人有無近親屬關系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居民身份證);
      被訴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4)上述人員經本庭核實,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仲裁活動。
      (5)宣布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有提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反訴以及和解的權利;
      2、當事人有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的權利;
      3、當事人有如實陳述事實,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4、當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紀律,服從仲裁庭指揮的義務;
      (6)詢問仲裁庭參與人是否聽清,對本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匯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當即作出決定不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口頭告之當事人后隨即宣布繼續開庭;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作出決定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告之當事人后宣布延期開庭審理。如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首席)仲裁員:
      (1)申訴人宣讀申訴書
      (2)被訴人宣讀答辯書
      (3)第三人陳述意見
      (當申訴人增加請求或被訴人在答辯時提出反訴請求且符合反訴條件的,首席仲裁員應詢問其他當事人是否需要答辯期,如不需要,即可對上述請求合并審理;如需要答辯期,則可宣布休庭,但如果上述請求不影響本訴審理的,可先對本訴進行審理。)
      (4)仲裁員:明確本案爭議的焦點;
      (5)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爭議的焦點如實回答本庭提出的問題;
      (6)由各方當事人當庭舉證和質證,請各方當事人依次出示相關證據并請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7)順序:申訴方出示相關證據、被訴方出示相關證據、第三方出示相關證據,同時由出示證據方說明其所出示的證據想要說明的事實。同時每出示一份證據,仲裁員分別作下列詢問:各方當事人對此份證據有無異議?(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順序進行)
      (8)對所認證完畢的相關證據,由仲裁庭予以確認并當庭宣布認證結果。(有效,無效,待查)
      舉證:
      (1)要針對與案件有直接聯系的內容和范圍進行;
      (2)應客觀,真實
      (3)證據的來源,形式等必須合法
      (4)書證,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要宣讀內容,物證要當庭展示,視聽資料要當庭播放
      質證:
      (1)應圍繞本案的請求,事實及理由進行
      (2)對任何一方所舉證據可以互相審驗,對其證明效力進行辯論和反駁

勞動仲裁的流程
一、仲裁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
      (1)申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訴被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案由)爭議一案,仲裁庭審理即將開始。請雙方當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聽人員進入旁聽席就座。
      (2)核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到庭情況:
      申訴人:委托代理人:
      被訴人: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其他仲裁參與人:
      (3)宣布仲裁庭紀律。

      1、參加庭審人員必須遵守仲裁庭紀律,保持庭內安靜、莊嚴,不許喧嘩吵鬧。未經仲裁庭許可,不準錄音、錄像、拍照及進行其它妨礙庭審的活動。如攜帶移動通信工具的,請予關機。
      2、當事人及代理人在陳述事實、說明理由以及辯論時,必須在首席仲裁員主持下,圍繞爭議要點進行。發言應實事求是,文明禮貌,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3、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開庭后,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對申訴人按自動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
      4、旁聽人員不得隨意走動或進入審理區域,不準發言和提問。
      5、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妨礙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情節嚴重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4)報告首席仲裁員(仲裁員)仲裁庭準備工作就緒,請開庭。
      如果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與人沒有到庭,由書記員向首席仲裁員報告,首席仲裁員可于通知開庭時間的30分鐘后宣布休庭。如申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訴處理。被訴人提出反訴的,可以作缺席審理。如被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決處理。
二、仲裁庭庭審階段
      (首席)仲裁員:
      (1)宣布開庭。
      (2)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
      (3)核實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申訴人
      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民族,住所地(查驗居民身份證);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登記證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委托代理人:
      律師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照);
      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地,與當事人有無近親屬關系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居民身份證);
      被訴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4)上述人員經本庭核實,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仲裁活動。
      (5)宣布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有提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反訴以及和解的權利;
      2、當事人有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的權利;
      3、當事人有如實陳述事實,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4、當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紀律,服從仲裁庭指揮的義務;
      (6)詢問仲裁庭參與人是否聽清,對本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匯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當即作出決定不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口頭告之當事人后隨即宣布繼續開庭;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作出決定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告之當事人后宣布延期開庭審理。如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首席)仲裁員:
      (1)申訴人宣讀申訴書
      (2)被訴人宣讀答辯書
      (3)第三人陳述意見
      (當申訴人增加請求或被訴人在答辯時提出反訴請求且符合反訴條件的,首席仲裁員應詢問其他當事人是否需要答辯期,如不需要,即可對上述請求合并審理;如需要答辯期,則可宣布休庭,但如果上述請求不影響本訴審理的,可先對本訴進行審理。)
      (4)仲裁員:明確本案爭議的焦點;
      (5)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爭議的焦點如實回答本庭提出的問題;
      (6)由各方當事人當庭舉證和質證,請各方當事人依次出示相關證據并請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7)順序:申訴方出示相關證據、被訴方出示相關證據、第三方出示相關證據,同時由出示證據方說明其所出示的證據想要說明的事實。同時每出示一份證據,仲裁員分別作下列詢問:各方當事人對此份證據有無異議?(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順序進行)
      (8)對所認證完畢的相關證據,由仲裁庭予以確認并當庭宣布認證結果。(有效,無效,待查)
      舉證:
      (1)要針對與案件有直接聯系的內容和范圍進行;
      (2)應客觀,真實
      (3)證據的來源,形式等必須合法
      (4)書證,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要宣讀內容,物證要當庭展示,視聽資料要當庭播放
      質證:
      (1)應圍繞本案的請求,事實及理由進行
      (2)對任何一方所舉證據可以互相審驗,對其證明效力進行辯論和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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