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傷怎樣走工傷程序
(一)項推動,應當認定為工傷。應當現進行工傷認定,而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按鑒定結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審理工傷保險待遇。
一、工傷認定: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三、按鑒定結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審理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用、康復性治療費用、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
(1)工傷醫療費用。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業病,所需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康復性治療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費用支付也是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一般采用限額支付方式。
2.傷殘待遇
傷殘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十級的,按照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補助金。一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24~6個月的本人工資。
根據《工傷管理條例》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2)傷殘津貼。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3.其他待遇
其他待遇包括伙食補助、外地就醫差旅費、停工留薪待遇等。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做工傷傷殘鑒定需要什么材料和流程?
【摘要】
做工傷傷殘鑒定需要提供相關的材料,如醫療證明、勞動合同、工傷認定書等,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鑒定。
【法律分析】做工傷傷殘鑒定是為了確認職工是否因工作受到了傷害或疾病,在工作能力上發生了程度不同的損失。在進行鑒定時,需要提供足夠的材料來證明工傷的性質和程度。一般情況下,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醫療證明:包括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治療記錄等;- 勞動合同:用于證明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 工傷認定書:由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出具的文件,用于證明事故或疾病的起因和程度等方面的情況;- 相關證明:如證明事故責任、工作崗位等證明材料。除了提供以上材料外,還需要按照規定程序進行鑒定。一般情況下,可以通過以下步驟來完成鑒定:1. 申請:職工或其家屬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工傷鑒定,用人單位應在5日內報送相關材料至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構;2. 鑒定: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將派出專業人員對職工進行體檢和調查,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3. 結論:根據調查結果,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將做出工傷的認定結論,并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
【拓展延伸】工傷鑒定的結果如何影響職工和用人單位?工傷鑒定的結果直接關系到職工是否能夠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如果被認定為工傷,職工可以獲得一定的醫療費用、護理費用、殘疾補助金等;如果未被認定為工傷,則不能享受相應的保險賠償。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如果被認定為工傷,則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和經濟負擔。做工傷傷殘鑒定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過程,需要提供足夠的材料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職工和用人單位都需要認真對待這一過程,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的傷殘,應當經過勞動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傷殘鑒定。
工傷鑒定完畢后面程序怎么走
工傷鑒定完畢后,接下來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 職工或其家屬應及時向用人單位或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醫療證明、事故證明等。
2. 用人單位或社保部門應及時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并將其轉交給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3.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工傷鑒定,鑒定結果將會反饋給用人單位或社保部門。
4. 如果鑒定結果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或社保部門應及時通知職工或其家屬,并為其提供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醫療費、傷殘津貼、護理費等。
5. 如果職工或其家屬對鑒定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復議申請。復議結果將會是最終的工傷認定結果。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的具體程序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根據當地的具體規定來進行操作。如果您對具體的程序有疑問,可以咨詢當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專業律師進行咨詢。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七條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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