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的規定,如果是標準工時制,按照下列標準計算。日工資=勞動者月工資/21.5天小時工資=日工資/8小時加班工資工作日加班=小時工資×加班小時×1.5雙休日加班=小時工資×加班小時×2.0法定休假日加班=小時工資×加班小時×3.0按照規定,在工作日或雙休日加班,如果安排相應的補休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即使安排補休的,仍然應當按照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以上是加班費計算公式。
法律客觀:加班費計算方法: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币虼?,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200%的工資;(三)法定節日加班: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頒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即:(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4)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300%的工資。(四)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五)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頒發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即月平均工作天數)明確規定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加班費的計算公式加班費=加班時間×每單位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加班費的相關知識: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本條肯定了勞動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關于支付加班費的立法精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采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于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辛苦付出勞動后,大家又是否知道加班費怎么計算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歡迎大家閱讀!
一、標準工時制度
(一)定義:每天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二)是否需要審批:無須審批,推定適用
(三)適用崗位:所有
(四)加班類型和加班費計算
存在三種加班,加班費計算公式如下:
1、平時(超過8小時)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150%
2、雙休日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200%
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300%
備注:雙休日加班可由企業安排調休,不能調休的支付加班費。
(四)相關法規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勞部發[1995]226號
1、《規定》第13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在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二、綜合工時制
(一)定義: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二)是否需要審批:須公司注冊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三)適用崗位:生產任務不均衡,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崗位。
(四)加班費類型和加班費支付
加班只有兩種,分別為平時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無雙休日加班(因綜合工時制連續工作連續休息,其中連續休息的時間必然包含雙休日,故無雙休日加班費說法)。
1、平時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周期內加班總時數×150%
周期內加班總時數=周期內根據員工考勤計算出的總工時-周期內法定標準工時數,其中周期內法定標準工時數根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的周期,并參照標準工時制確定:
審批周期為“周”,則周期內法定標準工時數為40小時;
審批周期為“月”,則周期內法定標準工時數為20.83天×8小時/天;
審批周期為“季度”,則周期內法定標準工時數為20.83天×8小時/天×3個月;
審批周期為“年度”,則周期內法定標準工時數數為250天×8小時;
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300%
(五)相關法規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94]503號)
第五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
七、勞部發[1994]489號文第十三條中“其綜合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時間超過,還是指某一具體日(或周)實際工作時間超過?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三、不定時工時制
(一)定義:因員工機動作業無法按照標準工時制考勤管理(主要為銷售外勤等崗位),或者員工能夠自主安排工作和休息(主要為高管、研發創作崗位等)所實行的工時制度。
(二)是否需要審批:須公司注冊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三)適用崗位:高管、外勤、銷售、市場、駕駛員、客戶現場服務工程師等;
(四)加班費類型和加班費支付
加班費只有一種,即法定節假日加班,不存在延時加班和雙休日加班說法。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300%
(備注:部分地區如北京、天津等地不定時工時制亦無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五)相關法規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94]503號)
第四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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