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無效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為:(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需要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勞動法中有許多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其中,無效的勞動合同主要有:
1、勞動合同條款應當在雙方處于自愿、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下簽訂,因此,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得對方在違背個人真實意思表示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
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極有可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
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在哪些情形下無效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在以下情形無效: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幾種
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如下: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有效的情形有哪幾種
勞動合同有效的情形如下:
1、勞動合同主體合法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具備作為勞動合同主體雙方的主體資格;
2、勞動合同內容合法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合法,就是要求合同必須完全具備法定必備條款,所載法定和約定條款都須符合勞動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
3、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勞動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
4、勞動合同形式合法勞動合同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
5、勞動合同訂立程序合法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合法以及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等原則,遵守法定的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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