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現行的 勞動法 的相關規定中,員工 加班 用人單位需要向其支付 加班費 ,一般平時加班,例如晚上需要加班的,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1.5倍 加班工資 ,如周末安排員工加班則需支付勞動者 雙倍工資 , 法定節假日 ,例如國慶、五一、勞動節等安排員工加班則需像其支付三倍 工資 。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以下標準向員工支付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的工資報酬: 1、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需要向員工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薪資報酬; 2、休息日,例如周末安排員工工作但又不能夠提供補休政策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例如春節、 端午節 等安排員工工作的,則向員工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客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依據《 勞動法 》的規定,勞動者 加班費 的計算,依據 加班 的時間而定。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 工資 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日工資基數的150%,休息日是日工資基數的200%,國家法定休假日的日工資基數的300%。
法律客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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