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 (1)單位申請 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勞動保障保障行政部門和 工傷保險 經辦機構報告,并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同時,應在傷亡事故發生或 職業病 確認診之日起30日內填表寫并提交《 工傷認定申請表 》和首診病歷本、旁證材料、 身份證 等有關材料。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提交用人單位的 營業執照 復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2)職工或直系親屬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申請認定的,職工或直系親屬可在傷亡事故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 2、受理 如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的申請超過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 管轄權 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如申請材料不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當場或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3、調查 對職工或直系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發出《工傷認定協查通知書》,要求單位提供相關材料,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 證據 ,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提出相反證據的,視為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材料無異議。 如有需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據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或證據線索,參保單位有意隱瞞傷亡事故真相,提供虛假證據或數據等材料以及拒絕配合事故調查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轉由用人單位負擔。 4、認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工傷認定結論書》。工傷認定結論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用人單位和職工或其直親屬,并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5、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或職工(直系親屬)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或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訴訟 。 認定為 工傷 的參保職工,應在醫療期滿后,向市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提出勞動力鑒定申請,有關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處理。 認定為工傷的未參保職工,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銷。 工傷認定程序 是什么 上文已經做了解答,勞動者要想成為的進行工傷認定,必須要按照工傷認定的程序進行才行,當然工傷認定只是第一步,勞動者在進行工傷認定之后,還要去進行 工傷鑒定 ,鑒定出自己究竟是屬于幾級工傷,這樣后期才能夠去向用人單位要求索賠。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申報工傷的流程:先由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依法向社保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然后獲取工傷認定決定書;再連同醫療繳費單據等申報所需的材料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最后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所需支付的費用后支付給單位或者勞動者。如果付給單位的,由單位轉交給勞動者。
法律客觀:《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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