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以隨意處理員工的年假嗎
公司不能隨意處理員工的年假。
關于年假,國家是有明確的相關法律規定的,如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排員工度假,可以抵消年休假嗎?
安排員工度假,可以抵消年休假嗎?下面我就來談談我的看法。這個問題不能一刀切的說可以或者不可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這個假是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總的來說對這個假期的安排單位是有主動權的,因為這句話最終表達的意思是“單位統籌安排”。首先統籌安排就很可能是集體性的安排,不會是個性化的針對每個人情況的分別安排。同時也對統籌安排做了條件限定,那就是要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考慮職工本人意愿。需要注意的是“考慮”,不是一定要職工同意。因此在合理情況下,企業是完全可以安排員工休假并抵消年假的。
我可以舉個例子,比如說組織團建活動,全員放假一天,沖抵年假,不參加團建的,也會被沖抵一天年假。這個合理性就比較難把握了,法律也沒有明確的界定具體情形。如果對于企業安排年假時,覺得完全沒有考慮職工本人意愿,可以通過企業工會組織和企業負責人溝通協商。不過話又說回來,國家實行年休假制度是體現國家對勞動者的關懷和愛護。
企業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不能歪曲的予以理解。如果單就時間來講,你硬性規定休假也滿足了國家的時間要求,但你從根本上對員工的個人意志沒有尊重,沒有滿足員工的個人需求。企業規定的休假時間實際上是你企業季節性生產的休閑時間,你偷梁換柱將休閑換成休假,有利于企業,卻不利于員工。當然這是兩廂情愿的事,國家也沒有進一步具體規定。在當前就業困難大形勢下,員工無奈是大概率的事。但企業你不能得了乖再占便宜,這就很不地道。
工作日團建算上班還是休息
看團建活動的性質,如是以提升業務技能的培訓,則應算作工作日,如是單純的放松身心增強凝聚力的活動,應算作放假。團建占用休息日不合理,休息日休息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取消該項權利,員工可自由選擇去或者不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關于年休假,多數公司都在員工手冊中有體現,但是公司在制定年假相關的制度時,應當注意:
1、公司享有安排年休假的具體時間的主動權,但應視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必須在一個公歷年度內,安排員工休假。
2、單位原因不安排職工年休假,必須經過職工的同意。單位對職工未休年休假天數,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三倍支付工資報酬。
3、員工沒有休完當年的年休假辭職時,公司也應當支付相應的折算后工資。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公司團建占用休息時間合法么
公司團建占用休息時間不合法。
參加團建一般采取自愿,團建也是為了提高團隊凝聚力,占用周末不算違法。
企業的發展階段如下:
1、新生期:企業剛成立,最重要的任務是生存和發展,需要盡快進入成長期,這個階段的主要特征是經營困難、資源有限、市場不確定性高、業務模式未成型;
2、成長期:經過新生期的努力,企業逐漸壯大,業務規模擴大并開始盈利。這個階段的主要特征是初步建立了企業文化,擁有一定的市場份額,管理能力得到提升,需要加強對資金和人才的吸引;
3、穩定期:企業業務逐漸穩固并保持穩定增長,市場地位日益鞏固,也不斷進行著技術升級和產業升級。這個階段的主要特征是從短視角落到了長視角,把關注重點轉向維護現有成功事業的平穩開展并延續經營,同時也積極投入到研發及創新;
4、衰退期:由于外部或內部原因,企業走向衰退,經營業績逐漸下滑,市場競爭壓力加大。這個階段的主要特征是需采取有效措施,止損保衛,包括企業轉型,不斷進行組織調整和管理創新等,盡量避免衰退進入死亡期。
綜上所述,在安排公司團建活動時,應當結合企業實際情況,遵守國家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不能占用員工的正常工作時間或影響其合法的休息休假權利。通常情況下,公司團建活動應當在員工工作時間之外,或者在員工同意的情況下協調調整工作時間。如果團建活動確實需要占用部分員工的休息休假時間,公司應當提前向員工說明情況,并且為其提供相應的補償措施或者延長相應的休假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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