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工作中最害怕的是什么?是工傷,它不僅會給員工自身工作帶來影響,而且還可能給自己的身體留下一些后遺癥,對自身身體產生較大的危害。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一、工傷認定范圍是什么1、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2、視同工傷的情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二、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是多少根據我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通知規定,2017年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如下: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同時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1、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2、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三、工傷保險賠償原則是什么(1)無責任補償原則,又稱無過失補償原則。它包含兩層意義:一是無論事故傷害或者職業傷害責任屬于用人單位、其他人或者遭受事故傷害的本人,受傷者應得到必要的補償;二是這種補償責任不完全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而是應由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來承擔。這樣做,既可以及時、公正地保障工傷待遇,又簡化了法律程序,提高了效率,使用人單位解脫了工傷賠償官司,有利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按這一原則建立的工傷保險制度,基本消除了用人單位責任保險的弊端。(2)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這是社會保險制度基本原則,也是工傷保險的一個重要特點。建立工傷保險制度,首先是要通過法律、法規強制征收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采取互助互濟的辦法,分擔風險;其次是在工傷待遇分配上,國家責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費用實行再分配,這種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員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調劑。它減少了部分企業、行業因傷亡事故、職業病的負擔,從而緩解了社會矛盾。(3)個人不繳費原則。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任何費用,這是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區別之處。由于勞動者在生產中創造社會財富的同時,也可能付出鮮血甚至生命,所以用人單位負擔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擔補償費用,在各國已達成共識。(4)區別因工和非因工原則。在制定工傷保險制度,發放待遇時,應確定因工和非因工負傷的界限。職業傷害與工作或職業病有直接關系,醫療康復、傷殘補償、死亡撫恤待遇均比其他保險水平高,只要是工傷,待遇上不受年齡、性別、繳費期限的限制。因病或非因工傷亡,與勞動者本人職業無關的事故補償,許多國家規定的待遇水平比工傷待遇低得多。(5)補償與預防、康復相結合原則。工傷事故一旦發生,補償是理所當然的,但工傷保險最主要的工作還包括預防和康復工作。世界各國均把加強安全生產,減少事故發生和一旦發生事故時及時治療,促進職工早日康復并使之重新走上工作崗位,看成與補償同等重要的方面來抓。(6)集中管理原則。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一部分,無論從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調查,還是醫療鑒定,由專門、統一的非營利的機構管理是各國普遍遵循的原則。職業傷害保險管理獨立于其他社會保險制度,基金獨立管理使用,但在行政管理和政策制定方面同屬一個社會保險管理機構。(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對因工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職工,職工和遺屬在得到補償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支付一次性補償金,作為對傷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對供養的遺屬根據人數要長期支付撫恤金,直到他們失去供養條件為止。這種補償原則,已被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為了區別不同傷殘和職業病狀況,發放不同標準的待遇,·各國在制定工傷保險制度時,都制定了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并通過專門的鑒定機構和人員對事故傷害和職業傷害的職工受害程度予以確定。(9)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相區別的原則。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職工發生工傷后,個人所受的經濟損失,與職工的直接經濟收人相關,即職工的工資收人。直接經濟損失直接影響本人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水平,也直接影響勞動力的再生產,因此,必須給予及時的較優待的補償。間接經濟損失是指職工直接收人以外的其他經濟收人的損失,包括兼職收人、業余收人等。這部分收人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額外收人,因此,這一部分收人不列人工傷保險的經濟補償范疇。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得知,認定工傷的,有七種法定情形,比如像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等等。
法律客觀: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負傷、致殘、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后舊傷復發的;(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者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八)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都視同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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