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發生后解決途徑有哪些
法律主觀:
勞動爭議發生后,解決途徑有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有哪些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具體如下:
1、協商程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
2、申請調解: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
3、仲裁程序: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序: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第八十四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決勞動爭議有幾種方式
解決勞動爭議有幾種方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上述勞動爭議,當事人一般可選擇四種方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和協商解決。
【法律分析】
依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可以采取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解決。具體如下:1、協商。所謂協商,是指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商量,協調雙方的關系,消除矛盾,解決爭議。勞動爭議為人民內部矛盾,可以也應當協商解決,但協商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只是國家對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勞動爭議這種方式予以法律的認可。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有權申請調解或者仲裁。2、調解,是最直接最簡便的方法,雙方可自行調解,也可通過工會等組織調解。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仲裁、訴訟中仍可調解結案。只要當事人自愿,調解適用于爭議解決的全過程。3、仲裁,是在雙方無法調解或調解不成,一方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處理的過程。申請要在爭議發生或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六十日之內提出,超過這個期限,就會被確定為超過仲裁時效,仲裁決定如當事人不服可提起訴訟。4、訴訟,就是對仲裁結果不服的一方,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是必經程序(沒有經過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訴法院不受理)。一審宣判后,當事人不服可上訴,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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