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可以請假多久
法律主觀:
一、事業單位病假可以請多長時間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 經濟補償金 ,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計薪日概念,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馮單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單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統一的國家規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數。 病假期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 社會保險 福利。 二、員工病假期間有哪些待遇 勞動者病假時待遇如下: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 病假工資 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 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 勞動合同期限 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 終止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 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 工傷 與 職業病 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 勞動能力鑒定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 解除勞動關系 ,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 退休 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 最低工資 ”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法律客觀:
《勞動法》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
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事業單位職工重大疾病休假規定
事業單位職工請病假規定如下:
1、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并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并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后,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3、一般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請病假都是直接要向主管的領導遞交病假條的,而且事后人事科要進行報備。
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如下:
1、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3)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范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準,可以適當提高。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職工請病假是需要向主管領導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之后才可以休病假。休病假期間的工資根據休病假的時間長短也有所不同。關注律師,帶你學習更多法律知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機關事業單位休假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休假規定如下:
1、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保證職工年休假,職工在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各單位無特殊原因,應強制安排干部職工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累計請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資報酬。
6、機關借調人員按此規定執行。借調期間一年累計請病假超過30天的、事假超過20天的一_退回本單位。
國家事業單位雖然能夠直接享受到所有政府的政策,但在事業單位中,就意味著我們在為國家工作,所以在我們各自的崗位上,應該做到堅守自己的崗位,為自己的事業單位負責。事業單位年休假國家規定中,如果遇到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沖突的情況,應該選擇的是國家群眾的利益。
綜上所述,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公休假規定》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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