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當然應當包括承擔工傷職工傷殘鑒定的費用,初次傷殘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包括鑒定費、檢查費、診斷費、鑒定人的差旅費等,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且足額繳納保險費的,該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初次鑒定的申請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鑒定費則由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提起申請時預先墊付,日后在收取工傷待遇費用時一并向保險機構或者用人單位索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
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關于工傷保險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對工傷保險中有關問題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1、雇主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意見規定,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為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雇主本人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雇主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應由工亡職工單位所在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在外省市居住的,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委托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
3、企業破產、解散職工的鑒定
企業依法破產、解散,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的,可以提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4、職工單位常駐外省市的怎么選擇醫療機構
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屬于常駐外省市的,工傷職工可以在當地選擇一家鄉級(含)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本市一家工傷醫療服務機構作為本人工傷就醫的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的范圍按北京市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5、退休后患的
企業職工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自診斷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工傷認定手續。認定工傷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達到的按照工傷保險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6、終止或后的工傷認定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被確診為職業病的無業人員,應由《職業病診斷書》中明確的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自診斷之日起一年內,可由該單位委托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結論為傷殘1至4級的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工傷證》。自核發《工傷證》的次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核定傷殘津貼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本人工資為基數,本人工資低于當年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核定,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由單位支付。鑒定結論為傷殘5至10級的人員,由《職業病診斷書》中明確的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給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法律分析:勞動能力鑒定費由誰出:鑒定費用由申請人預先繳納,然后根據鑒定結果、用人單位工傷投保情況、鑒定的次數不同,分別由不同的主體實際承擔。1.初次鑒定的費用 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工傷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的,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無需為初次鑒定負擔費用。 2.再次鑒定的費用 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對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起再次鑒定申請,鑒定費用由申請人預先繳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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