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在發生下列爭議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其他。
申請仲裁的前提肯定是發生了勞動人事糾紛,具體分為以下幾大類: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一般是企業不承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
有過這么一個報道: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結果發生意外重傷。企業卻不承認與員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認為員工是自愿來企業幫忙發生了意外,不是企業員工,不屬于工傷,也不給予賠償。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訂立、履行一般指的是企業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變更說的是企業未經過員工同意變更了勞動合同,主要是指單位違規進行調崗操作。
解除、終止合同爭議指的是企業違規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主要是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律程序解雇勞動者,比如說女性是三期女工,此時企業違規辭退女員工。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這個不用多說了,最多的就是企業沒有給員工購買社會保險了,有的是沒有給相應加班費用,違規加班等。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主要是企業對于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工傷費用、醫療費用、補償金、賠償金等費用,沒有及時發放,沒有全額發放,或者就是沒有發放。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其他一些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仲裁是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的?
一、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勞動者之間,因與勞動有關的權利、義務、問題引起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均可申請仲裁。二、當事人為中央和市屬合資、中外合資及外商獨資企業或所屬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應到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三、當事人與國有、集體、個體、聯營、股份制和鄉鎮企業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或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應到該單位(工商登記注冊地)所在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四、勞動仲裁部門受理以下勞動爭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五、當事人申請仲裁須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到勞動仲裁部門領取、填寫、并提交申請書。六、申訴書要用鋼筆填寫,一式兩份,要寫明爭議時間、事實和理由。并注明填寫日期、本人通信地址,字跡工整、文字簡練。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如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為與勞動有關的權利、義務和問題發生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如果當事人是中央和直轄市的合營企業、中國與外國的合資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所屬的職工,發生勞動爭議的,應該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可以提請仲裁的案件有哪些
可以提請仲裁的案件:依據《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里的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通常是指因侵權而產生的財產權益糾紛。也就是說,可以根據仲裁法仲裁的案件具有以下特點:1.當事人之間具有平等性,如果當事人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非平等性關系,則該爭議不能申請仲裁。2.仲裁事項具有可處分性,也就是說,當事人只有對具有可處分性的事項,才能通過簽訂仲裁協議的形式將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3.爭議內容具有財產性,即當事人可以提請仲裁的事項一定是基于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產生的爭議。
仲裁有經濟仲裁和勞動仲裁之分。1、經濟仲裁:當事人申請經濟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仲裁協議;(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2、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圍根據《仲裁法》第三條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這類糾紛是基于特定身份關系而產生的,這種以人的特定身份為基礎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一旦產生,往往就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對其爭議也需要通過相應的法定程序才能解決,因此,這類糾紛不得仲裁。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這里主要涉及國家各類不同機關之間權力的劃分,其中,行政機關是國家專門設立的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的機構,對于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當事人不得協議交由仲裁機構仲裁解決。3.可以仲裁,但是不適用仲裁法的范圍。根據《仲裁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適用仲裁法。此外,從我國關于勞動爭議以及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的其他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來看,這兩類糾紛案件應當仲裁,而且,仲裁是提起相應民事訴訟的前置性程序,即只有經過仲裁解決,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所以,你知道可以提請仲裁的案件有哪些了嗎!
法律依據
《仲裁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二條 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爭議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都可以認定為仲裁事項。
《仲裁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三條 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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