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
4、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其他相關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如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也需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的勞動天數折算發放等。享受高溫津貼的范圍從以前露天作業且工作場所溫度達33℃以上的人群擴大至所有勞動者;發放的時間從過去的7—9月,擴大至6—10月。也就是說,每年6—10月,就算勞動者沒有在室外高溫條件下工作且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這期間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溫津貼。而高溫天氣下,工作場所溫度高于33℃的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則可拿150元/月。
回答:西安高溫補貼按照補貼標準和補貼金額計算。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天25元,以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為天數計算標準。
以35℃工作天數為5天計算,
西安高溫補貼=補貼標準×35℃工作天數=25×5=125元/人
根據陜人社函〔2020〕226號關于做好2020年夏季防暑降溫有關工作的通知(原文鏈接)
一、發放條件
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二、作業時間: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三、補貼標準:標準為每人每天25元,高溫津貼由勞動者所在單位負擔,納入工資總額,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
四、補貼天數計算:以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天數為計算標準
具體來說, 勞動法 關于 高溫補貼 的規定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其他相關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如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也需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的勞動天數折算發放等。享受高溫津貼的范圍從以前露天作業且工作場所溫度達33℃以上的人群擴大至所有勞動者;發放的時間從過去的7—9月,擴大至6—10月。也就是說,每年6—10月,就算勞動者沒有在室外高溫條件下工作且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這期間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溫津貼。而高溫天氣下,工作場所溫度高于33℃的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則可拿150元/月。
法律客觀:《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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