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處理如下: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 。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1)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2)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是在建筑、工程施工等領域中常見的法律問題,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因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事由,導致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的爭議。這類糾紛通常涉及工程質量、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誤、違約責任等問題,可能造成當事人的經濟損失和法律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下面將分別介紹這四種方式的特點和適用條件:
協商:協商是指當事人通過友好溝通,自主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方式解決爭議。協商的優點是簡便快捷,不需要第三方介入,可以保持雙方的合作關系。協商的缺點是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需要雙方都有誠意和配合度,否則容易陷入僵局。協商適用于爭議較小,雙方都有解決意愿的情況。
調解:調解是指由第三方(如行業協會、行政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等)作為中介,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提出調解方案,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解決爭議。調解的優點是靈活方便,可以兼顧雙方的利益和情感,有利于維護社會和諧。調解的缺點是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雙方自愿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接受調解,還需要通過其他方式解決。調解適用于爭議不太復雜,雙方都愿意尋求和平解決的情況。
仲裁:仲裁是指由當事人約定或者申請由仲裁機構組織仲裁庭,在聽取雙方陳述和舉證后,根據法律規定和事實情況,作出仲裁裁決的方式解決爭議。仲裁的優點是程序簡化,審理效率高,保護當事人隱私,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力。仲裁的缺點是費用較高,適用法律較復雜,不容易申請再審或者撤銷。仲裁適用于爭議金額較大,雙方都同意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仲裁條款的情況。
訴訟:訴訟是指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或者調解書的方式解決爭議。訴訟的優點是權威公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力,可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訴訟的缺點是程序繁瑣,時間較長,費用較高,可能影響雙方的聲譽和關系。訴訟適用于爭議性質嚴重,雙方無法通過其他方式解決,或者一方拒絕履行其他方式的結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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