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不承認勞動關系怎么辦?
一、 工傷認定 不承認 勞動關系 怎么辦? 工傷認定而公司不承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 社保 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是 工傷 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 (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 ,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 傷殘等級 ,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 醫療費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停工留薪期 工資 、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 等。 4、如果勞動者沒有 勞動合同 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 證據 ,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 申請勞動仲裁 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5、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 工傷認定辦法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及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保險條例。 具體參考《工傷保險條例》如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 法規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工傷待遇 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 事實勞動關系 )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認定書 下達后個人和用人單位都可對決議表示不服并有權提出復審,但工傷認定公司不承認所以該由公司進行舉證證明,通過法院進行判斷分辨。若是證據并不充足或是不符合事實,工傷認定書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還需及時進行賠償處理。 綜上所述,員工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必須要提交的材料其中就有證明其確實屬于該單位的員工,但是有的單位此時會為了不賠償而不承認其勞動關系的,此時員工可以跟認定機構說明情況后反過來要求單位拿出員工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公司不給認定工傷怎么辦
單位不配合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由用人單位主動申請工傷認定。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主體有三類:職工所在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
(1)職工所在單位。由于工傷保險實行的是雇主責任原則,因而在工傷保險方面,雇主承擔了許多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工傷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之后,為了及時搶救受傷職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單位的安全生產,有必要要求職工所在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申請義務。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申報時間限定為在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被確診后的30天以內。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過勞動保障部門的同意,才可以將申請時間延長。
(2)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本前提。為了充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申報職工工傷認定的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傷害性質認定申請,這一申請時限遠遠長于所在單位的申請時限。
(3)工會組織。工會作為維護職工權益的群眾組織,幫助受傷害職工及時進行工傷認定申請,是工會組織的一項重要義務。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工傷認定不明確如何處理?
1.從舉證責任的角度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應該由誰負責提供證據,用于證明有爭議的案件事實,否則將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的關鍵,是認定韓某對交通事故是否負主要責任。如果負主要責任,不應認定為工傷;反之,應當認定為工傷。然而,交警大隊并沒有認定韓某的交通事故責任。作為用人單位的工廠方雖然提出異議,亦未提供證據。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舉證不能,應當承擔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2.從立法目的角度
《工傷保險條例》屬于勞動法的范疇,根據勞動法第一條的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該法的立法目的。在《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和《工傷認定辦法》第一條中,也均體現了該立法目的。因此,作出工傷認定時,應當遵照“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
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者屬于弱勢群體,出現傷亡事故后,能否認定為工傷,不僅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對于體現社會人文關懷,穩定企業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因此,在作出工傷認定時,應當適當向勞動者傾斜,以體現“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
本案中,韓某對交通事故是否負主要責任處于難以認定的灰色地帶,根據勞動法的立法目的,應當推定韓某對交通事故不負主要責任,并進而認定為工傷。
勞動關系虛假工傷認定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一條規定: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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