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勞務合同被辭退應該有補償嗎
勞務合同辭退是否有補償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來進行判斷。如果在勞務合同中約定了補償金,則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補償標準。如果是屬于正常的辭退,也就是雙方當時協商一致或者是勞動者存在過錯的話,則不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補償。
勞務關系的特征是:
1、 是一種標準勞動關系。
2、 用工方不具備勞動法中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或者具備主體資格但工作內容具有臨時性。
3、 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
4、 根據用工方的指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5、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傷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補償金的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里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2、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決定不予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務合同辭退員工怎么補償
勞務合同辭退員工補償方式如下:
1、根據勞務合同上的約定進行補償;
2、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一致進行補償;
3、無法協商一致的,合法解除的,無需補償,因違約解除的,違約方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勞務合同辭退需要提前多久通知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符合規定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勞務協議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簽訂勞務協議,如果單位辭退無過錯的員工的,需要賠償。如果是因為員工有過錯而辭退的,不需要賠償。賠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賠償。那么勞務協議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勞務協議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單位辭退勞務合同的員工需要支付賠償,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損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簽了勞動合同可以辭職。一般有以下方式: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三十天后正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三)如果單位有違法行為,員工可行使單方即時生效解除權。除了試用期內員工辭職外,均可向單位索要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辭退員工的具體流程是什么辭退員工的具體流程如下:協商解除或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2、辦理交接手續;3、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三、員工被辭退后應該由誰來舉證案例介紹:2006年中旬,朝陽區內一家公司,一次集體性地辭退了十五個員工。劉先生與李先生就是其中的兩位。被辭退之后,劉、李兩位員工,向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以及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結果單位在應訴時,說單位從來也沒有辭退過他們,他們一直以來,處在長期曠工的狀態中。兩位員工手中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曾經被單位辭退過,遂敗訴。 評析:辭退案件,并非所有的細節皆由公司負舉證責任。本案中,劉、李兩位員工被辭退后,向仲裁委主張經濟補償金與額外經濟補償金,是法定所享有的權利。但是,員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第一個前提是單位對其進行了辭退,對于這一事實,員工是負有舉證責任的。如果員工手中沒有相應的證據,而且單位也拒不承認的話,員工則會面臨敗訴的風險。 很多人都認為,在辭退案件中,應當由單位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認識并沒有實質性的錯誤,但是對于辭退案件,單位是對辭退的原因負有舉證責任,并非對是否辭退負舉證責任。想一想如果單位說沒有辭退,沒有辭退這一狀態又能有什么證據可以證明呢?故辭退案件的舉證責任也是需要細分的。員工如果申訴,就需要明白自己的舉證責任在哪里,以預見自己申訴的風險所在,盡可能地取得相關的證據,以更好地維權。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勞務協議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的相關知識,綜上可知,勞務協議辭退員工需要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違法情形,否則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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